我大队在查处交通违法时,对相关违法车辆进行了依法扣留(详情请点击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门户信息网站:http://www.dp.gov.cn/dpga/)请相关当事人从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凭相关法律文书和车辆合法证明,到原办案单位进行处理。逾期不来处理的,我大队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在公告期满后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涉案车辆公告统计表
东坡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9年12月24日
上一条:特事特办解燃眉之急 真情服务获锦旗 下一条:眉山市2019年“12.4”“宪法宣传周”
【关闭】
蜀ICP备12002995号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234号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234号
主办单位:中共眉山市东坡区委办公室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