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四川省政务服务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通知的意见》(川府发〔2015〕14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规定,以及《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关于深化全省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全省安全生产依法治理的工作意见》(川安监〔2015〕123号)《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放管服”工作的通知》(川安监〔2016〕61号)和《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关于加强取消、下放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安监〔2016〕87号)等文件要求,为严格安全生产条件、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许可效能,切实做好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以下简称“省局”)承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行政许可(以下简称行政许可)工作,特制定以下内部工作规则。
一、许可原则
1.按照“充分授权,集中办理”的原则,省局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全部集中到行政审批处,行政审批处工作人员全部集中到省政务服务中心办公。
2.按照“高效便捷,限时办结”的原则,省局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平均承诺时限原则上要比平均法定时限缩短50%以上,行政许可事项具体办结时限以省政务服务主管部门审定并公布的办事指南中的承诺时限为准。
二、许可受理
3.凡是列入省政府行政权力清单中属省局负责的行政许可事项,均由行政审批处统一受理。行政相对人直接向省局行政审批网上申报系统或省局设在省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原则上在网上申报。省局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按省政务服务主管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办理。
4.窗口工作人员对行政相对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当场)进行形式审查。对不属省局职权范围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行政相对人向有关单位申请。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不齐全或失效的,要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人员接件并受理。能当场办结的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进入省局行政许可内部工作程序。
三、审批处理
5.行政审批处内部审批
(1)行政审批处工作人员对省局行政审批专网(窗口)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再审查,对申请材料不合法、不合规、不完整、失效和重要结论模糊的,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采取网上或电话联系方式,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在规定时限内补正相关资料,过期未补正的作退件处理。行政审批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能与行政相对人见面。
(2)在规定时限内,经审查申请材料形式要件合格的,由行政审批处主要负责人(首席代表)审核,提出转相关处室组织审查(核查)或直接作出准予、不准予许可的建议意见,按程序报分管局领导审定。
6.分管局领导根据行政审批处综合报送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形式要件审查意见进行程序性审定,符合审批程序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审批程序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7.对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行政审批处制作决定准予许可的文件或证件,送达或通知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对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按规定退件,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行政相对人并说明理由。
8.行政审批处对已办结的许可事项,包括注销许可证的情况,要按照规定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在省政府和省局网站网站上进行公示,每月10日前将上月已办结的行政许可事项通过OA系统发给相关处室,相关处室要及时掌握行政许可情况。
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一律依法注销。注销后,企业再次申办的,要按首次申请受理。行政审批处收到国土资源厅有关企业采矿许可证过期、注销或吊销的通报或抄送名单后,要及时对上述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清理,对核发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仍在有效期内的企业,要通知相关市(州)安全监管部门或省局相关业务处室或煤监分局收回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依法予以处罚。
四、实质审查
10.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20号、41号、54号、86号令)及省局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和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放管服”工作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依法治理的通知》(川安监〔2016〕61号),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在其有效期届满申请延期时,经对申请材料形式要件审查合格后,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原则上可直接办理延期手续,一般不再组织现场核查。
(1)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矿山、危险化学品等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及细则;
(2)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3)未因违法行为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管理;
(4)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
(5)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的企业,须提供符合上述条件的说明。
11.不具备直接延期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企业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需现场核查的,省局首次受理由市(州)安全监管部门曾发过证的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现场核查的,由行政审批处提出意见报分管局领导签批后,转相关处室具体组织实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由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在申报前负责实施。新建改建扩建企业按要求组织了相关专家对其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合格,且专家提出的问题已整改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不需再进行现场核查。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等“三同时”许可审查,安全评价和职业卫生及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查,行政审批处受理后按程序转相关处室,由相关处室向其分管局领导报告,并及时组织专家审查。
相关处室在30个工作日内未出具实质审查(核查)意见的,按“超时默认”原则,视为同意通过。
12.建设项目许可审查和机构资质审查的批复文件由业务处室送其分管局领导签批后,统一由分管行政审批的局领导签发,归口省政务中心窗口发放。
13.行政审批处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与相关业务处室沟通,有关业务处室根据在安全监管中掌握的情况,及时向行政审批处提出许可工作建议及注意事项,推进安全生产过程监管与行政许可工作的有机结合。
五、特种作业
14.特种作业人员应接受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企业或培训机构组织的专门培训,经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后,由人事培训处汇总审核后报行政审批处核发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省管和中央在川企业)。人事培训处要加强对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企业或培训机构的监管,督促其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等法律法规、培训大纲以及我省安全培训规范管理的要求开展培训和考核。
六、工作机制
15.要充分认识行政许可“两集中、两到位”和“放管服”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局党组的要求上来,加大行政审批改革力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努力提高两局行政审批效能。
16.强化行政审批处内部管理。窗口各岗位工作人员应随时掌握并严格遵守许可事项办结时限,严格按照审查要点受理申请事项、审查形式要件,严把受理、审查、发证关。
17.因涉及产业结构调整、技术进步以及政策变化等因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对原有的行政许可前置条件进行调整的,由相关处室提出调整意见,报局领导同意后,及时对办事指南中的前置条件进行调整。
18.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学习,做到对行政许可的条件和程序清楚,需申报的材料、要件的合法性、完整性清楚,对涉及许可的各工作环节和办结时限清楚。
19.确保省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的行政审批工作现场办结率不低于90%、按时办结率不低于99%、群众评价满意率95%以上和有效投诉率为零,力争达到三个“百分百”和一个“零”目标。实现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办结时限比法定时限缩短50%以上。
20.大力推进行政许可电子政务建设,充分利用省政务服务中心统一的行政审批系统通用软件和行政许可网上审批系统,实现网上申请受理审批、办理状态查询和结果反馈等。省局负责的所有行政许可事项今年内全部实行网上审批,实现“网上审批为常态,网下审批为例外”。同时,加强网上审批系统功能建设,加强系统证照限期预警功能管理,提前3个月短信通知行政相对人及时申报许可证延期手续,为行政相对人申报提供便利。
21.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档案局《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许可证档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办〔2017〕27号)、《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安监函〔2016〕435号)等规定,省安科院要加强行政许可电子文件及其数据的收集、整理、存储、保管等工作,办公室和行政审批处要加强对行政许可电子档案管理的检查指导。
七、监督管理
22.行政许可工作应严格执行 “三项制度”(即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从窗口受理、要件的审查、核查等各个环节都要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窗口工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岗、脱岗;要件审查人员必须依法依规审查,一次性告知并限时办结;相关处室在组织审查、现场核查时必须科学、客观、公正,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处理意见。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无特殊情况超时办结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3.开展行政许可后续监管。行政审批处要加强对各市(州)、县(市、区)行政许可工作的调研和业务指导。相关业务处室要结合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计划,对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指导、督促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切实加强日常监管,重点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合法有效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抽查企业是否持续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采取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措施。监察执法总队在监察执法过程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不符合许可条件相关情形的,要及时书面告知相关业务处室,业务处室商行政审批处依法处理。必要时,执法总队应依法先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处室和有关部门。
24.人事培训处和纪检监察室应加强对省局参与行政审批人员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对行政审批处工作人员要研究定期轮岗机制。
25.局相关处室、各煤监分局、省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总队等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应严格遵守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做到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不越位,不错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