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及眉山市市场监管局2025年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中,涉及我区38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坡区甜果之家水果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广西砂糖橘
(一)抽检基本情况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东坡区甜果之家水果店(个体工商户)抽取了1批次广西砂糖橘(生产日期:2025-01-12)。经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5年02月10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东坡区甜果之家水果店(个体工商户)涉嫌销售农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3月24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二、四川省眉山市红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豇豆拌饭酱(半固态调味料)
(一)抽检基本情况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四川省眉山市红露食品有限公司抽取了1批次豇豆拌饭酱(半固态调味料)(生产日期:2024-05-12,规格型号:280克/瓶,固形物≥60%,标称生产企业地址:眉山市东坡区松江镇眉青村四组)。经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5年03月28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四川省眉山市红露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5月6日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4.27元;2、处罚款10000.00元;罚没款合计10024.27元(大写人民币:壹万零贰拾肆元贰角柒分)。
2.排查整改
四川省眉山市红露食品有限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进行排查,分析产品不合格原因为一是称量的秤检定过期,可能有误差,导致称量不准;二是因为人工搅拌,搅拌时间不够可能就导致混合不均匀。
整改措施:1、对台秤进行了检定并在使用前进行校准;2、降低产品中山梨酸钾使用量,由以前的0.6g/k降至0. 4g/kg;3、加强对配料和炒料人员的培训,配料人必须严格按照新配方要求称量,如实填写配料记录,并进行复核。炒料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各种料的加入顺序,保证10-12分钟的炒制时间,确保充分搅拌均匀;4、整改后将产品送检,核实整改效果,报告待出。
该公司今后将加强食品安全的管理,确保不再出现抽检不合格情况。
三、四川省味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爽口下饭菜(酱腌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四川省味弘食品有限公司抽取了1批次爽口下饭菜(酱腌菜)(生产日期:2024-12-21,规格:174克/袋,标称生产企业地址:眉山经济开发区东区)。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5年3月20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四川省味弘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17日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77.15元;2、处罚款10000.00元;罚没款合计11477.15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壹仟肆佰柒拾柒元壹角伍分)。
2.排查整改
四川省味弘食品有限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进行排查,分析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未发现具体原因。在执法人员监督下销毁召回不合格产品,加强食品安全意识,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四、东坡区漫与蔓火锅店销售的干贡菜和猪黄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东坡区漫与蔓火锅店抽取了1批次干贡菜(生产日期:2025-03-28, 委托生产企业名称:顺达冷冻, 委托生产企业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阜成路西四段40号厂区内)。经检验,“柠檬黄”项目不合格。
在东坡区漫与蔓火锅店抽取了1批次猪黄喉(生产日期:2025-03-29, 委托生产企业名称:东坡区吴鸭肠禽畜内脏加工经营部, 委托生产企业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百坡路二段47号)。经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以上2批次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5年5月6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东坡区漫与蔓火锅店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和(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8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五、东坡区永永汇超市销售的四季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东坡区永永汇超市抽取了1批次四季豆(生产日期:2025-03-25,被抽样单位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多悦镇鑫悦街105号)。经检验,“乙酰甲胺磷”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5年4月29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东坡区永永汇超市涉嫌销售农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17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六、东坡区花式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耗儿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东坡区花式水产品经营部抽取了1批次耗儿鱼(生产日期:2025-03-17,被抽样单位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启明星农贸市场江月路68号)。经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5年5月8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东坡区花式水产品经营部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6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七、东坡区蒙氏海之缘海鲜经营部销售的鲤鱼(淡水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东坡区蒙氏海之缘海鲜经营部抽取了1批次鲤鱼(淡水鱼)(生产日期:2025-04-09,被抽样单位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江公街131号62幢1层12号)。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5年5月15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东坡区蒙氏海之缘海鲜经营部涉嫌销售兽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1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八、四川宏远上铖超市有限公司东坡水街分公司销售的小台农芒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四川宏远上铖超市有限公司东坡水街分公司抽取了1批次小台农芒果(生产日期:2025-04-24, 被抽样单位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东坡岛东坡印象商业水街西侧地下室-1层277-281号、556-822号、826-835号)。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5年5月30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四川宏远上铖超市有限公司东坡水街分公司涉嫌销售农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椎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8月11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九、眉山市东坡区倪码头餐饮倪雪燕加盟店销售的手工肥肠粉(自制)
(一)抽检基本情况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眉山市东坡区倪码头餐饮倪雪燕加盟店抽取了1批次手工肥肠粉(自制)(生产日期:2025-05-14,被抽样单位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兰溪五期2号)。经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5年6月6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眉山市东坡区倪码头餐饮倪雪燕加盟店涉嫌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7日对当事人做出警告并罚款500元(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眉山市东坡区倪码头餐饮倪雪燕加盟店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进行排查,未发现具体原因。该店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强食品安全意识,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及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十、东坡区珍曦肥肠粉店销售的肥肠粉(自制)
(一)抽检基本情况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东坡区珍曦肥肠粉店刚抽取了1批次肥肠粉(自制)(生产日期:2025-05-13,被抽样单位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崇礼镇洪庙路31号)。经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5年06月17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东坡区珍曦肥肠粉店涉嫌销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8月20日对当事人做出警告并罚款700元(柒佰元)的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东坡区珍曦肥肠粉店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进行排查,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减少明矾使用量,确保做出来的粉条符合相关标准。加强食品安全意识,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十一、东坡区正杰烘焙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无水蛋糕(自制)
(一)抽检基本情况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东坡区正杰烘焙店(个体工商户)抽取了1批次无水蛋糕(自制)(生产日期:2025-05-15,被抽样单位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长庚街439号文安农贸市场1楼W-30号)。经检验,“柠檬黄”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5年06月09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东坡区正杰烘焙店(个体工商户)涉嫌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4日对当事人做出警告并罚款500元(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东坡区正杰烘焙店(个体工商户)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进行排查,发现原因为使用了少量银谷牛奶香粉奶油香粉,该香粉是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该店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强食品安全意识,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十二、眉山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糖蒜(酱腌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眉山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抽取了1批次糖蒜(酱腌菜)(生产日期:2025-04-18,被抽样单位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环湖东路二段100号)。经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5年06月06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眉山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涉嫌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22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十三、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销售的三角峰(淡水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抽取了1批次三角峰(淡水鱼)(生产日期:2025-05-07,被抽样单位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下西街与纱縠巷交叉口北侧)。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5年06月12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涉嫌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16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十四、东坡区绍斌永汇购物中心销售的红薯
(一)抽检基本情况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东坡区绍斌永汇购物中心抽取了1批次红薯(生产日期:2025-05-12,被抽样单位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崇礼镇岷怡苑10号楼1层)。经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和噻虫嗪”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5年06月25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东坡区绍斌永汇购物中心涉嫌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8月1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十五、四川眉山黄记酱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重庆酸菜鱼配料(酱腌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四川眉山黄记酱菜食品有限公司抽取了1批次重庆酸菜鱼配料(酱腌菜)(生产日期:2024-11-06,规格型号:200克/袋,标称生产企业地址:眉山经济开发区东区坛香路4号)。经检验,“柠檬黄”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5年07月09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四川眉山黄记酱菜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12日对当事人做出1、没收违法所得130元;2、处罚款10000.00;罚没款合计:10130元(大写:壹万零壹佰叁拾圆整)的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四川眉山黄记酱菜食品有限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进行排查,发现是由于柠檬黄未有效搅拌均匀,底部的液体柠檬黄浓度较高造成的。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加装搅拌装置并对生产员工进行培训,在使用柠檬黄液之前必须进行搅拌。加强生产过程管理,对配料、搅拌等关健控制点增加人员进行复核,确保食品添加剂均匀。加强食品安全意识,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十六、东坡区鑫永汇生鲜超市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东坡区鑫永汇生鲜超市抽取了1批次香蕉(生产日期:2025-05-20,被抽样单位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尚义镇象耳社区象耳路旁边(原老农贸市场自建房))。经检验,“吡虫啉和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5年06月27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东坡区鑫永汇生鲜超市涉嫌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8月12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十七、东坡区川玛特超市销售的山药和红薯
(一)抽检基本情况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东坡区川玛特超市抽取了1批次山药(生产日期:2025-05-21,被抽样单位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阜成路西四段140号金府玉龙半岛4幢1层2、3号)。经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合格。
在东坡区川玛特超市抽取了1批次红薯(生产日期:2025-05-19,被抽样单位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阜成路西四段140号金府玉龙半岛4幢1层2、3号)。经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以上2批次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5年07月09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东坡区川玛特超市涉嫌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22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十八、东坡区食汇来商行销售的山药和库尔勒香梨
(一)抽检基本情况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东坡区食汇来商行抽取了1批次山药(生产日期:2025-05-25,被抽样单位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诗书路南段447号)。经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合格。
在东坡区食汇来商行抽取了1批次库尔勒香梨(生产日期:2025-05-27,被抽样单位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诗书路南段447号)。经检验,“乙螨唑”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以上2批次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5年06月27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东坡区食汇来商行涉嫌销售农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8月6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十九、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销售的菜心(菜薹)
(一)抽检基本情况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抽取了1批次菜心(菜薹)(生产日期:2025-05-25,被抽样单位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下西街与沙縠巷交叉口北侧)。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5年06月25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涉嫌销售农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8月4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二十、东坡区万兴品优便利店销售的红苕(甘薯)、大葱和甘薯
(一)抽检基本情况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东坡区万兴品优便利店抽取了2批次红苕(甘薯)(生产日期:2025-05-20和2025-06-19,被抽样单位地址:眉山市东坡区眉州大道东三段26号万霖钱丰11栋1-2-7号)。经检验,“毒死蜱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合格。
在东坡区万兴品优便利店抽取了1批次大葱(生产日期:2025-05-21,被抽样单位地址:眉山市东坡区眉州大道东三段26号万霖钱丰11栋1-2-7号)。经检验,“噻虫嗪”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以上3批次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分别于2025年07月07日和2025年07月28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东坡区万兴品优便利店涉嫌经营农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椎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09月17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二十一、东坡区欧贵珍生鲜经营部销售的甜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东坡区欧贵珍生鲜经营部抽取了1批次甜椒(生产日期:2025-05-28,被抽样单位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长庚街109号)。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5年07月09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东坡区欧贵珍生鲜经营部涉嫌经营农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和未完善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或者备案证明、产品合格证明,索取销售凭证,并保存相关证明,相关证明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18日对当事人做出警告并罚款500元(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东坡区欧贵珍生鲜经营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进行排查,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严格落实索证索票查验制度,销售合格商品,加强食品安全意识,学习相关法律知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二十二、东坡区好永汇超市销售的精品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东坡区好永汇超市抽取了1批次精品香蕉(生产日期:2025-05-26,被抽样单位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思蒙镇新农贸市场180号)。经检验,“噻虫胺和噻虫嗪”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5年06月27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东坡区好永汇超市涉嫌经营农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椎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09月09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二十三、东坡区世纪优选生鲜超市生销售的小台芒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东坡区世纪优选生鲜超市抽取了1批次小台芒果(生产日期:2025-05-27,被抽样单位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思蒙镇虎壁街24号)。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5年06月27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东坡区世纪优选生鲜超市涉嫌经营农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椎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09月09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二十四、东坡区熊记绿色蔬菜店销售的红薯
(一)抽检基本情况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东坡区熊记绿色蔬菜店抽取了1批次红薯(生产日期:2025-05-27,被抽样单位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长庚街53号)。经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5年07月09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东坡区熊记绿色蔬菜店涉嫌经营农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椎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09月22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二十五、圣丰农产品批发市场陈小波销售的三角峰
(一)抽检基本情况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圣丰农产品批发市场陈小波抽取了1批次三角峰(生产日期:2025-06-19,被抽样单位地址:眉山市圣丰农产品批发市场B1栋一层77-81号)。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5年07月10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圣丰农产品批发市场陈小波涉嫌经营兽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椎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08月12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二十六、眉山市东坡区小熊海产品经营部销售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眉山市东坡区小熊海产品经营部抽取了1批次泥鳅(生产日期:2025-06-19,被抽样单位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圣丰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四合院100-103号)。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5年07月10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眉山市东坡区小熊海产品经营部涉嫌经营兽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椎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09月01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二十七、东坡区夏婆婆手工肥肠粉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手工肥肠粉(自制)
(一)抽检基本情况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东坡区夏婆婆手工肥肠粉店(个体工商户)抽取了1批次手工肥肠粉(自制)(生产日期:2025-06-16,被抽样单位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大石桥街道桑榆街68号)。经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5年07月29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东坡区夏婆婆手工肥肠粉店(个体工商户)涉嫌销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16日对当事人做出警告并罚款500元(柒佰元)的行政处罚。
2. 排查整改
东坡区夏婆婆手工肥肠粉店(个体工商户)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进行排查,当事人因操作失误,导致添加量过多,引发不合格,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确保做出来的粉条符合相关标准。加强食品安全意识,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二十八、眉山星虹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散称鱼卷(预制鱼糜制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眉眉山星虹商贸有限公司抽取了1批次散称鱼卷(预制鱼糜制品)(生产日期:2025-01-17,被抽样单位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大北街111号)。经检验,“诱惑红”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5年07月16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眉山星虹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0月09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二十九、眉山市东坡区灶门签串串香黄利霞加盟店销售的自消毒餐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眉山市东坡区灶门签串串香黄利霞加盟店抽取了1批次自消毒餐碗(生产日期:2025-06-13,被抽样单位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民和路174.176号9栋1层)。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5年07月21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眉山市东坡区灶门签串串香黄利霞加盟店涉嫌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容坐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壽的餐具、饮具:餐比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相关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09月28日对当事人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 排查整改
眉山市东坡区灶门签串串香黄利霞加盟店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进行排查,经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为消毒时间不够。该店重新购买了清洗材料进行清洗,确保餐具合格后投入使用。并承诺加强食品安全意识,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十、眉山市东坡区温哥八婆麻辣烫店销售的自消毒杯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眉山市东坡区温哥八婆麻辣烫店抽取了1批次自消毒杯子(生产日期:2025-06-13,被抽样单位地址:眉山市东坡区吴巷子路165—171号)。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5年07月21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眉山市东坡区温哥八婆麻辣烫店涉嫌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容坐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壽的餐具、饮具:餐比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相关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09月28日对当事人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眉山市东坡区温哥八婆麻辣烫店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进行排查,经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为消毒时间不够。该店重新购买了清洗材料进行清洗,确保餐具合格后投入使用。并承诺加强食品安全意识,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十一、东坡区山老表卤水串串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复用餐饮具自消毒餐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东坡区山老表卤水串串店(个体工商户)抽取了1批次复用餐饮具自消毒餐碗(生产日期:2025-06-12,被抽样单位地址:眉山市东坡区民和北路111号)。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5年07月21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东坡区山老表卤水串串店(个体工商户)涉嫌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容坐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壽的餐具、饮具:餐比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相关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09月26日对当事人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东坡区山老表卤水串串店(个体工商户)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进行排查,经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为消毒时间不够。该店重新购买了清洗材料进行清洗,确保餐具合格后投入使用。并承诺加强食品安全意识,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十二、东坡区黔叁友火锅店销售的自消毒餐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东坡区黔叁友火锅店抽取了1批次自消毒餐碗(生产日期:2025-06-15,被抽样单位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琼海路200号)。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5年07月21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东坡区黔叁友火锅店涉嫌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容坐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比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相关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09月28日对当事人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东坡区黔叁友火锅店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进行排查,经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为消毒时间不够。该店重新购买了清洗材料进行清洗,确保餐具合格后投入使用。并承诺加强食品安全意识,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十三、东坡区味在老街坊火锅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自消毒餐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东坡区味在老街坊火锅店(个体工商户)抽取了1批次自消毒餐碗(生产日期:2025-06-15,被抽样单位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岷江大道西段18号金色春天10栋-1-1楼2号)。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5年07月18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东坡区味在老街坊火锅店(个体工商户)涉嫌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容坐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比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相关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09月30日对当事人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东坡区味在老街坊火锅店(个体工商户)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进行排查,经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为消毒时间不够。该店重新购买了清洗材料进行清洗,确保餐具合格后投入使用。并承诺加强食品安全意识,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