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202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眉东农(渔政)罚〔2026〕1号

责任编辑:东坡区农业农村局  文章来源:东坡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6-01-06  点击: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罚没金额(元)

备注

1

眉东农(渔政)罚〔2026〕1号

莫XX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案

莫XX



当事人在水产品养殖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并参照《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农产品质量安全)》(川农规〔2024〕5号)第5条第二种适用情形之规定第一项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1月5日

罚款3700.00元(大写叁仟柒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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