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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杨容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眉东劳人仲案〔2025〕373-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的工资8125.56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0月6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9355.01元;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地址:眉山市东坡区杭州中路16号区人社局5楼1504,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眉山市东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