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川眉矿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陈恩国与你单位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拒收仲裁裁决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眉东劳人仲案〔2025〕28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四川新川眉矿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陈恩国工伤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575.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7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108元、医疗费1859元、劳动能力鉴定费469.8元、住院期间护理费5400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5796.69元);2.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请你单位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委办公地址:眉山市东坡区杭州中路16号东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楼1504,联系电话:028-38289802。
特此公告。
眉山市东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