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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取消11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责任编辑:区政府办  文章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7-09-19  点击:

眉东府办函〔2017〕122号

各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取消33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川府发〔2017〕24号)要求,经对应清理,区政府决定取消11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区党务政务服务中心要立即停止受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抓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进一步规范取消调整事项的承接落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附件:

1.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11项)

2.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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