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稳定生猪生产,推动绿色养殖,2019年9月3日,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产业发展的通知》;2019年9月6日,生态环境部联合农业农村部召开了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视频会议,部署禁养区调整划定工作。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33号),要求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开展禁养区划定排查整治,确保将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清理到位。
二、划定要求与依据
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要求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外,不得划定禁养区。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要求坚决、迅速取消超出法律法规的禁养规定和超划的禁养区。
三、《方案》中的专业名词解释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由区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区域。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和规模,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区域。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适养区。
四、禁养区划定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依据《畜牧法》第四十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划定境内经批准划定的13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为禁养区。其中水库型饮用水水源地10处,分别是李子埂水库、工农水库、杨水碾水库、两河口水库、牯牛坡水库、李善桥水库、陈沟水库、黄家林水库、核桃堰水库和黄连埂水库;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3处,分别是修文镇水源地、崇仁镇水源地和思蒙镇水源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
依据《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第十九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划定辖区内35处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为禁养区,具体范围需由区文广旅局确定。
(三)城镇居民区和科学教育文化研究区
依据《畜牧法》第四十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划定苏祠街道、通惠街道、大石桥街道全境,各镇场镇建成区范围为禁养区。
(四)工业园区
依据《城乡规划法》划定,境内甘眉工业园区、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新区、眉山“中国泡菜城”和机械产业园区的建成区。
(五)其他区域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禁止养殖的区域。
五、限养区划定范围
依据《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内容: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依法、科学、合理划定禁止养殖区域和限制养殖区域,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禁止养殖区域内不得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限制养殖区域内应当按照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总量和规模,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畜禽养殖总量和规模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划定我区限养区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境内13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具体范围以东坡生态环境局公布为主。
(二)重要河流岸带。境内岷江干流沿岸两侧纵深1000米以内陆域,毛河干流河道水域及沿岸两侧纵深500米以内陆域,思蒙河、鲫江河、王店子河、醴泉河(东、西、汇流段)干流河道水域及沿岸两侧纵深500米以内陆域,其余主要河流〔通惠河、金牛河、沙溪河、通济堰(东、西干渠)、东坡湖、广济河、盘鳌河、白堰河、秦家河、玻璃江、李桥河、东风支渠、太和子堤沟〕干流河道水域及沿岸两侧纵深100米以内陆域。
(三)城镇居民区和科学教育文化研究区。各镇场镇除禁养区外的规划范围。
(四)砦子城省级森林公园。境内砦子城省级森林公园的规划范围内。
(五)工业园区。境内甘眉工业园区、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新区、眉山“中国泡菜城”和机械产业园区的规划范围内除禁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六、适养区划定范围
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原则上均可作为适养区,但在适养区内发展畜禽养殖必须坚持“以地定畜,以畜定养,种养结合,资源化循环利用”的原则,同时必须符合东坡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相关部门法律法规。
七、其他说明
(一)禁养区、限养区划定重叠的区域,按禁养区执行。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城镇规划等因实际需要依法调整后,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应依法依规进行调整,目前划定以现批准的范围为依据。
(三)河流一侧有山脊或分水岭且不足上述规定距离的,以划至第一重山脊或分水岭的实际距离为界。
(四)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五)本次划定以2019年为基准年,规划期限为2019—2022年,原则上该时间段内不再做调整。
(六)原《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东坡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的通知》(眉东府发〔2018〕17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