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东坡新闻 > 重要信息转载 > 正文

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明确

责任编辑:东坡区政府办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网   发布日期:2018-12-19  点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助推易地扶贫搬迁工作,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易地扶贫搬迁实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明确,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记者 李丽辉)


上一条:中国电商扶贫联盟搭桥 助力贫困地区农产品出山 下一条:“双创”获真金白银支持

关闭

蜀ICP备12002995号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234号 网站标识码:5114020004 

主办单位:中共眉山市东坡区委办公室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