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东坡新闻 > 重要信息转载 > 正文

8月1日起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再次提高

责任编辑:东坡区政府办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网   发布日期:2019-07-25  点击:

8月1日起——
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再次提高

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从2019年8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440元提高至49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50元提高至600元、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600元提高至65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达到每月4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提标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88150元、85370元、82570元,分别比2018年提高了8010元、7760元、7510元。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7980元、24040元和2261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61130元、61130元和27580元。

据了解,这是继去年8月1日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后,再次加大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提标力度,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特别是对国家作出过突出贡献的老复员军人的关心关爱。

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二十六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二十九次提高“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三红”生活补助标准。

上一条:多地发布最低工资“新标准” 六省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超两千元 下一条:中国企业规模和实力持续走强

关闭

蜀ICP备12002995号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234号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234号 

主办单位:中共眉山市东坡区委办公室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