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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解读(十一)

责任编辑:东坡区总河长办  文章来源:东坡区总河长办   发布日期:2022-07-25  点击:

乡、村级河湖长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乡级河湖长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负责责任河湖管理保护的具体工作,指导、协调和督促村级河湖长履行职责;

·开展河湖经常性巡查,组织整改巡查发现的问题,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河湖长、河长制办公室或者相关部门报告;

·组织开展河湖清漂、保洁等,配合上级河湖长、相关部门开展河湖问题整治或者执法行动;

·完成上级河湖长和本级总河长交办的任务;

·法律、法规,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村级河湖长应当开展河湖日常巡查,在村(居)民中开展河湖保护宣传,对发现的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河湖长、河长制办公室或者相关部门报告。

鼓励订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对河湖管理保护事项作出约定。

条文主旨

乡、村级河湖长的职责

条文解读

《四川省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方案》明确要求设立乡级河段长,并鼓励各地设立村级河段长。目前全省设立乡级河长14471名,村级河长29807名,实现了乡、村级河长全面覆盖,各类小微水体有人管护。

乡、村级河湖长是解决河湖治理末梢难题的重要抓手,是河湖保护治理工作的具体执行者,主要负责具体落实上级河湖长及本级总河长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开展日常巡河查河工作,深入一线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上报问题,及时劝阻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河湖问题清理整治。

2017年,四川就印发了《四川省基层河(段)长巡河制度(试行)》,明确了乡、村级河长巡河频次和内容,指导督促各地基层河湖长履职尽责。各地积极创新,不断完善中小河湖管护机制、增强管护力量,认真查找问题、及时上报问题,推动职能部门加强治理,如雅安市在全国率先出台《雅安市村级河湖长制条例》,成功建立村级河湖管护“解放模式”;成都市建设“成都e河长”平台,规范基层河湖长巡河流程,实现清单式巡河不走样;遂宁形成“河长+警长+检察长+技术河长+民间河长”五长共治模式,强化基层河长队伍体系建设。通过各地基层河湖长主动作为、积极探索,全省各地中小河湖水环境质量不断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持续改善,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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