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按照四川省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座谈会议精神和省、市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河长制工作组织领导,加大河长制工作推进力度,区委、区政府决定,调整原2017年2月8日区委、区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东坡区全面落实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眉东委〔2017〕12号)文件中成立的眉山市东坡区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并设立眉山市东坡区总河长暨总河长办公室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责任。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东坡区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孙 剑 区委书记
副组长:宋 骥 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成 员:张晓勇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李胜华 区政协主席
郭建国 区委副书记
廖小宁 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邹成双 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陈 霞 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
游方全 区委常委、统战部部长
李顺奎 区委常委、区人武部部长
李维义 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杨 静 区委常委、区总工会主席
廖 锦 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李 莉 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张友清 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岳志红 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刘然国 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王正祥 区政府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
邹和良 区政府副区长
赵飞宇 区政府副区长
周学梅 区政府副区长
张 妍 区政府副区长
田中文 区政协副主席、党组副书记
张 燕 区政协副主席
马 琴 区政协副主席
牟 敏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徐家雄 区人民法院院长
区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职责: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区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组织制定落实河长制工作重要政策措施,研究解决跨部门、跨领域、跨流域的重点难点问题,督促检查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研究确定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和考核方案,研究决定河长制工作表扬、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
二、眉山市东坡区总河长暨总河长办公室组成人员
(一)眉山市东坡区总河长
第一总河长:孙 剑 区委书记
总 河 长:宋 骥 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二)眉山市东坡区总河长办公室成员
主 任:游方全 区委常委、统战部部长
副 主 任:柳 强 区委办主任
何 波 区政府办主任
王智军 区水务局局长
:刘江涛 区环保局党组书记
成 员:白 晟 区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
杨 虹 区人民检察院常务副院长
文 涛 区委政研室副主任
胡碧俊 区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左晋国 区两新组织党工委书记
冯雪莲 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陈 娟 区委编办副主任
刘进德 区委农工办副主任
周 麟 区人大办副主任
邹 曦 区政府研究室主任
陈 丽 区发改局副局长
王利聪 区经信局副局长
兰 剑 区教体局副局长
万进平 区公安分局常务副局长
吴 艳 区监察局副局长
洪艳梅 区民政局副局长
周加红 区司法局纪检组长
王 异 区财政局总会计师
张 敏 区环保局总工程师
周永坤 区住建局总工程师
陈 阳 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吴纪军 区水务局党组成员
曹旭东 区农业局总农艺师
叶建军 区林业局纪检组长
王光敏 区文广旅新局党组成员、执法大队大队长
何 杰 区卫计局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主任
赵华林 区审计局总审计师
吴 伟 区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刘志辉 区国土资源分局总工程师
何 雁 区城管执法分局副局长
刘 竹 区新闻中心副主任
刘子斌 区政协办副主任
黄小亮 区人武部副部长
唐信红 区城乡环境治理办副主任
区(第一)总河长职责:第一总河长为我区全面落实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区范围内河(湖、库)的管理保护负总责。负责研究落实领导小组会议确定的事项,研究区级层面工作方案、工作要点、相关规划和制度;研究布置全区21条主要河湖、10座饮用水源保护地水库实施河长制相关工作,并督促检查;协调解决跨领域、跨流域、跨部门的重点难点问题。
区总河长办公室职责:研究制定河长制区级工作方案、工作制度、运行机制及考核办法,河长制工作职责及分工;审议全区21条主要河湖、10座饮用水源保护地水库的一河一策管理保护方案;研究制定区级河长制工作年度计划;研究全区河长制工作重大事项;贯彻落实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总河长会议确定的事项;统筹全区推进河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察和考核;指导区河长制办公室开展工作,组织、协调、督促区级有关部门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区河长制办公室职责:区河长制办公室承担总河长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协调、督促、落实领导小组、总河长、河长会议确定的事项;拟制区级层面工作方案、相关制度及考核办法,指导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督导乡镇(街道)同步全面落实河长制相关工作;统筹制定、修订区级河(湖、库)一河一策管理保护方案及河长制工作验收和考核方案;督促区级相关部门按职能职责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推进河(湖、库)管理保护工作。
三、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责任
区级河长职责:区级河长为相应河(湖、库)全面落实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对相应河(湖、库)管理保护负总责。负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会议以及总河长会议确定的事项;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库)的管理保护工作;牵头制定相应河(湖、库)一河一策管理保护方案,明确年度具体目标、问题、任务和责任;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库)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对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及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察检查、考核评估,强化激励问责;统筹协调解决河(湖、库)管理保护的重点工作及难点问题。
区级河长助理(牵头部门)职责:协助河长了解掌握相应河(湖、库)河长制工作推动情况,向河长作出报告;协助河长组织审定相应河(湖、库)一河一策管理保护方案;协助河长组织实施相应河(湖、库)管理保护工作督察检查或调研指导;负责牵头处理相应河(湖、库)治理、管理和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负责完成省、市级河长交办的相应河(湖、库)河长制工作任务;按总河长统一要求,协助河长对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及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事项进行考核评估;河长交办的其它事项。
河道总监职责:负责对全区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包括河(湖、库)长牵头部门、河段长、河道警长工作开展情况,流域污染治理措施落实情况等,推动河长制工作顺利开展。
河道总参职责:负责对全区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指导,提出流域污染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建议。
河道总督职责:负责对全区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进行问责处理。
区级各配合部门职责:按照职责分工和眉东河长办阅〔2017〕1号文件要求,对全区河(湖、库)管理保护工作负指导、监督、管理、协调责任,协同推进各项工作。
乡(镇)级河长职责:负责牵头推进河(湖、库)突出问题整治、水污染综合防治、河(湖、库)巡查保洁、河(湖、库)生态修复和河(湖、库)保护管理,协调解决实际问题,检查督导村级河段长履行职责。具体承担以下工作:(1)协调协助执法部门对河(湖、库)污染进行调查处理;(2)河(湖、库)的日常疏浚、清障、保洁工作,开展河(湖、库)管理日常巡查;(3)河(湖、库)的乱搭乱建、乱堆乱放行为处理;(4)河(湖、库)生态绿化、农业面源污染整治、河道采砂管理及长效保洁管理制度的建立;(5)对河(湖、库)内病死动物及病死动物产品要及时告知农业、卫生等部门;(6)设置具有保洁人员名单、监督电话等内容的宣传标牌;(7)确保河(湖、库)整治无事故,安全设施齐全;(8)收集管理资料,建立相应保洁台账,及时上报信息;(9)做好突发事件处理,并及时汇报;(10)做好河(湖、库)保洁宣传工作,引导大家自觉保持河道清洁。
村(社区)河长职责:负责协助乡镇级河长在本村范围内职责河段的水环境治理工作,定期向上级河长汇报河(湖、库)治理工作进展情况;负责动员沿河(湖、库)村民参与护河、爱河活动,做好本村范围内职责河(湖、库)段的长效管理和日常监管措施;组织开展河(湖、库)整治工作,定期巡河,确保河(湖、库)监管到位,发现河(湖、库)污染问题及时通知执法部门、上下游河长、乡镇河长,并配合执法部门打击处理涉水违法行为。
村(社区)巡河员职责:是责任河段的具体责任人,具体承担以下工作:(1)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河(湖、库)管理法律、法规,做好河(湖、库)管理工作;(2)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各项培训,努力钻研业务,提高管理水平;(3)保持辖区内河(湖、库)畅通,杜绝设置网笼、地笼等阻水障碍物,发现违法在河(湖、库)设障及时制止并向上级汇报;(4)及时打捞河(湖、库)水面漂浮物,清除水葫芦等破坏河(湖、库)环境的水生植物;(5)负责保护和管理辖区内沿河(湖、库)设置的各种宣传牌、管理牌、做好护堤护岸林木的管理工作;(6)及时制止乱倒垃圾、乱堆垃圾现象,并做到及时清理,对擅自占用现象及时逐级上报;(7)积极配合水行政执法人员对违章违法行为的纠正和查处工作;(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