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 |
我局于2018年07月30日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四川省眉山市红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烧牛肉”(半固态调味料)(生产日期:2018年01月19日;净含量:240克/瓶)预包装不符合规定。2018年08月0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核查,未发现该批次产品的库存和标签库存,并对该公司生产经营的同一产品“红烧牛肉”(半固态调味料)(生产日期:2018年08月02日;净含量:280克/瓶),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该公司无偿供样)。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于2018年9月5日出具了(编号:A2180148245101001C)的审核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标签审核项目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8年09月30日我局再次接到另一起举报,反映该公司生产的“辣翻天”(半固态调味料)(生产日期:2018年05月03日;净含量:280克/瓶)虚假标注营养素参考值。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10月11日向该公司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红烧牛肉”(半固态调味料)审核报告(编号:A2180148245101001C),在该公司成品库房和包材库房未发现上述不合格的库存和标签库存,但在留样库房发现碳水化和物营养素参考值标注有误的“辣翻天”(半固态调味料)(生产日期:2018年05月03日;净含量:280克/瓶)2瓶。根据《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该产品碳水化合物营养素参考值应标注为10%,而该产品标签上碳水化合物营养素参考值标注为8%。经初步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经领导同意于2018年10月11日对该公司立案调查,并责令该公司对上述产品采取召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