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坡区食药监局“眉山市诗书天然饮用水厂”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责任编辑:东坡区食药监局 文章来源:东坡区食药监局
发布日期:2018-12-28 点击: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眉东食药监食罚〔2018〕104号 |
案件名称 |
眉山市诗书天然饮用水厂生产含有铜绿假单胞菌的饮用水食品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眉山市诗书天然饮用水厂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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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王琴 |
主要违法事实 |
生产含有铜绿假单胞菌的饮用水食品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1.没收违法所得186元;2.处罚款15000元;罚没款合计15186.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伍仟壹佰捌拾陆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行政处罚的方式和期限 |
主动履行;2018.12.22 |
作出处罚机关的名称和日期 |
眉山市东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12.7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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