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眉东食药监食罚〔2018〕104号
案件名称
眉山市诗书天然饮用水厂生产含有铜绿假单胞菌的饮用水食品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眉山市诗书天然饮用水厂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王琴
主要违法事实
生产含有铜绿假单胞菌的饮用水食品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1.没收违法所得186元;2.处罚款15000元;罚没款合计15186.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伍仟壹佰捌拾陆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行政处罚的方式和期限
主动履行;2018.12.22
作出处罚机关的名称和日期
眉山市东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12.7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