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眉东食药监药罚〔2018〕7号
案件名称
东坡区华仁大药房齐通路店销售劣药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东坡区华仁大药房齐通路店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无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汪孟琼
主要违法事实
2018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东坡区华仁大药房齐通路店检查,在该药店中药饮片货架上发现3袋中药饮片,外包装只分别用一个标签标示了名称钩藤、炒山楂、秦艽,均未标识生产日期、生产厂家、批号等信息,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按劣药论处。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我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扣押的涉案中药饮片:钩藤1086g、炒山楂1089g、秦艽1014g;2、处以上述中药饮片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308.24元。(大写:叁佰零捌元贰角肆分)
行政处罚的方式和期限
主动履行
2018年5月4日
作出处罚机关的名称和日期
眉山市东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19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