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眉东食药监妆罚〔2018〕1号
案件名称
东坡区英蕊美容馆经营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化妆品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东坡区英蕊美容馆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无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陈海丽
主要违法事实
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后,于2018年7月5日对东坡区英蕊美容馆进行检查,在该店的冰箱内发现两种产品:BEAUPISTIL英蕊 FAT DISSOLVING LYOPHILIZED POWDER(NET:100mg)和BEAUPISTIL英蕊 FAT DISSOLVING SOLVENT LIQUID(NET:5ml)各10瓶。两种化妆品标签上未标注生产企业名称及卫生许可证编号等信息,当事人不能提供两种产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等资质材料。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我局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停止经营化妆品15天。
行政处罚的方式和期限
主动履行
2018年8月14日
作出处罚机关的名称和日期
眉山市东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30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