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求,由眉山市东坡区人民修文镇人民政府编制。本年度报告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六部分组成。本年度报告统计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一、总体情况
2021年,修文镇人民政府认真贯彻执行《条例》,认真落实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肩负首位再造产业东坡聚力攻坚奋进全国百强”目标,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主要做法如下: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21年我镇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共计26条。我镇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区委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栏(屏)、公开资料等多种公开渠道和方式,主动公开机关职能、行政许可教育、医疗、食品药品、权责清单等各类信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信息公开的需要与期待。同时大力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坚持“谁起草、谁解读、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解读制度,精准解读各类重大政策措施,不断提升解读质量。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我镇认真对照《条例》《四川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进一步完善公开申请接收、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等工作制度,切实保障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截止2021年12月31日,我镇未收到依申请公开申请信息。
(三)政府信息管理
2021年,我镇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对照新修订《条例》的主动公开范围,认真梳理职责范围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分类整理,将机构信息、工作信息、人事信息、政策文件信息等纳入基本目录,明确公开主体、形式、依据、时限等,提高了主动公开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四)平台建设情况
我镇依托东坡区委区政府门户网站、微东坡微信公众号、东坡老家等政务新媒体,极探索管理机制重构、产品形态重组、平台功能重聚,构架形成了“三维融合”的发展模式,最广泛地聚合本地优质资源,最大化提升综合服务能力,成为基层政务公开的新平台、新抓手。
(五)监督保障情况
一是加强培训,邀请专家及法律顾问对《条例》及政务公开相关重点、难点工作开展专题培训,提高全镇政务信息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二是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工作实际,逐项分解细化任务,明确部门职责、工作内容及完成要求,增强各项工作措施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1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1年,我镇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在以下方面存在不足:一是对《条例》学习理解还不够深入,对相关条款的应用不够灵活;二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涉及的范围还不广。
下一步,我镇将严格按照《条例》要求和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着重在以下方面进行改进:一是进一步深化公开内容、拓展公开渠道、丰富公开形式,不断提升公开实效;二是加大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力度,在提高公开认识、强化公开意识的同时,切实提升其综合工作能力。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年度未收取信息公开相关处理费用,无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