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东府办函〔2018〕63号
《眉山市东坡区城镇燃气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第五届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3日
眉山市东坡区城镇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保护燃气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建设和经营管理,保障燃气供应和使用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全区各乡镇和眉山主城区从事燃气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的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燃气企业包括管道燃气、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液化天然气加气站。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发展燃气事业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区住建局作为我区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的燃气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各辖区内燃气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消防大队、区工商分局、区质监分局、区发改局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五条各燃气企业应当按照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眉山市燃气发展规划,科学合理的发展我区燃气事业,促进我区经济发展。
第六条燃气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及省、市对燃气技术规范的规定。
各管道燃气企业应当按照眉山市燃气发展规划制定经营区域内的燃气设施建设计划,应依照城乡发展需要有步骤、有计划地推进乡镇燃气管网建设,不得疏漏偏远乡镇。
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液化天然气加注站、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和存储站点的建设应当符合眉山市城乡规划、眉山市燃气发展规划以及相关规定。
加强天然气普及力度,逐步缩减我区液化石油气用量,引导现有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重组并购。
第七条燃气设施建设应按照《眉山市东坡区燃气设施建设施工管理暂行办法》履行报建手续,燃气企业作为燃气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负责。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由燃气企业依法组织具有资质的单位安装施工。
燃气设施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等相关规范施工。如相关规范、规程发生变化的,按照新的规范、规程执行。
第八条燃气设施管网建设工程涉及其它地下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当向规划、住建等相关部门查询项目施工场址及其毗邻区域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七日前书面通知燃气企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企业共同制定保护方案,并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燃气企业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和查验。
因施工不当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紧急保护措施,及时告知并协助燃气企业进行抢险、抢修。
第十条燃气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区住建局派员参加。燃气设施工程竣工后,燃气企业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相关设施、管线等档案资料报送区住建局存档。
第三章燃气经营许可
第十一条企业从事燃气经营许可活动应当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的企业,向区住建局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
从事管道燃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等经营的企业,由区住建局初审,报市住建局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新建管道燃气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由东坡区人民政府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依法确定新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者。
第十三条对既有管道燃气企业已经取得的供气区域,燃气企业应当有计划的推进管网建设,不得私自买卖、转让、抵押供气区域。东坡区人民政府或经政府授权的燃气管理部门,根据乡镇发展需要有权收回或调整供气区域。
第十四条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充装、装卸、运输等相关技术和安全标准。
瓶装燃气应当严格执行配送经营制,由燃气经营企业直接向燃气用户配送。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统一配送车辆及人员,并负责对配送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严禁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
第十五条燃气企业应当依据国家、行业服务标准,制定服务流程,公布企业服务标准,并履行服务承诺。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24小时予以公告或者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第十六条燃气企业应当和燃气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
供用气合同应当包括服务标准、费用收取、用气安全、应急维护等内容。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照供用气合同提供服务,并按照燃气计量装置实际计量收取燃气费。
燃气企业应当通过书面或者电子信息等方式提醒燃气用户交纳燃气费,并充分利用互联网等多种方式为燃气用户交纳燃气费提供便利;燃气用户应当依照供用气合同及时交纳燃气费。
第十七条燃气用户改变燃气用途、扩大用气范围、更换或者迁移室内燃气设施等行为应当告知燃气经营企业,由燃气企业组织实施或者按照供用气合同的约定执行。
燃气企业不得强制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强制燃气用户向其指定的销售商购买燃气燃烧器具。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至少每季度为燃气用户免费提供至少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前告知燃气用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
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抄表等业务活动时,燃气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燃气计量装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对燃气计量装置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法定的计量检测机构校核,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燃气计量装置设置在居民住宅内的,燃气计量装置与燃气计量装置前的燃气设施维护、更新费用,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在燃气计量装置后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维护、更新费用,由燃气用户承担。
燃气计量装置设置在居民住宅公共部位的,燃气管道进户墙外侧(含墙体部分)燃气设施的维护、更新费用,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的维护、更新费用,由燃气用户自行承担。
第四章燃气应急处置及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编制企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定期修订完善,并报送区住建局备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二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成立燃气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发生燃气事故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事故处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禁止占压、损害燃气设施,围堵应急抢险公共通道。不得损毁、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拆除、迁移、改造燃气设施。
因工程建设或者改造,确需迁移、改装或者拆除公共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改动方案,报经区住建局批准后实施。改动由燃气企业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燃气企业应当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指导、发放宣传资料,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与火灾隐患时,应当立即告知燃气企业,或者向燃气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第二十六条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设施监测和检查等制度,按照国家标准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监测、维护、保养、检修、更新。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燃气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用户并提出书面整改建议。燃气用户应当根据建议及时进行整改;燃气用户拒绝整改的,燃气企业可以暂停供气,并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实行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对企业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二十八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用户登记制度,对其供应的气瓶进行定期检验。
严禁个人持有液化燃气钢瓶。
第二十九条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经营企业使用燃气储罐、槽罐车、管道、气瓶等特种设备,应当按照特种设备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操作。
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经营企业在对车辆加气前,应当核验车载气瓶使用登记和检验等相关信息。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条燃气管理相关部门应加强燃气安全的监督检查,建立对燃气企业情况的巡查制度,及时查处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燃气企业未按照《眉山市东坡区燃气设施建设施工管理暂行办法》履行燃气设施建设报建手续的,由区住建局责令其停工整改,完善手续。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燃气企业未按相关规范施工安装的,由区住建局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燃气企业强制用户购买指定燃气具的,由区住建局责令燃气企业退款。
第三十四条燃气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规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法没有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以及省市相关规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