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国家主管部门取消了36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笔者认为,取消上述证明事项,至少可以带来以下积极变化:
一是体现了审查机构的资料审查责任。之前企业和个人在办理某些申请事项时需提交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书、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等证明性文件复印件,盖上与文件一致的公章,并承诺文件真实可靠,实际上这些文件网上都有,信息也及时、准确,现在改为网络核查,是务实的做法。过去企业和个人不太注意网络信息的维护,改成网络核查后,网络信息的维护也变得更加重要。
二是体现了企业的主体责任。比如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需提供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的情形证明,药品经营企业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需要提供无非违规经销假劣药品证明,现在都改为“告知承诺”,不违反这些规定,是取得经营资格的基本条件。
三是提高了企业工作效率。虽说复印证明性文件花不了太多时间,但找文件、复印文件、盖公章等总耗时不少。另外,之前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批需提交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批需要提交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上市、监督意见书或产品未上市的审核意见,现改为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大大提高了申请、审查效率(本文转载自医药经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