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支持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责任编辑:经开区新区 文章来源:经开区新区 发布日期:2017-05-19 点 击 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四川转型发展新动力的意见》(川委发〔201313 号)精神,为引导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人才”)向我市企业集聚,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加快建设富裕美好和谐眉山,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人才遵循“突出重点、项目带动、企业为主、政府扶持、部门配合、市场配置”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纳税关系在市本级的规模以上企业。

                      

第二章 引进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引进人才应是符合我市重大项目、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人才,具体包括: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等;

(二)“国家特支计划”入选者,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等;

(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地方部门人选,省“千人计划”入选者,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等;

(四)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五)其他的紧缺急需高层次人才(含高技能人才)。

以上所列人才包括具有与本条各款相当知名度、学历、学位、技能的国(境)外人才。

第五条 引进的人才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三章 引进方式与政策待遇

 

第六条 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方式灵活引进人才,可采取聘用、投资兴办实业等方式刚性引进,也可采取兼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合作经营等方式柔性引进。

第七条 刚性引进人才,符合相关条件,经考核认定后,按照下列标准发放安家补助:

(一)第四条第(一)款人才,安家补助 50 万元;

(二)第四条第(二)款人才,安家补助 30 万元;

(三)第四条第(三)款人才,安家补助 20 万元;

(四)第四条第(四)、(五)款人才,安家补助10 万元。

刚性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 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方可享受以上安家补助,安家补助分5 年平均发放。符合多款条件的,按最高标准计发,不重复计发。夫妻双方同属刚性引进人才的,安家补助按一方全额、一方半额标准发放。

第八条 每个企业每引进(含柔性引进)1 名符合第四条标准的人才,且产生了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经考核认定后,按每名“两院”院士2 万元、其余每名1 万元标准给予企业引才补助。

第九条 被企业聘用1 年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以及在一线岗位从事本技能工作的高级技师等人才,在聘期内,按下列标准发放生活补贴:专业技术职称正高级500 /月、副高级300 /月、中级150 /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300 /月;博士研究生500 /月、硕士研究生200 /月。

第十条 企业用于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的薪金,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外据实单列,并进入成本核算。

第十一条 企业凡用于创新、研发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投入,可按税法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第十二条 鼓励发明创造,企业依法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金,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入企业成本列支。推动企业股权激励试点。

第十三条 对企业新建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专家服务基地等机构的,给予企业一次性最高20 万元补助。

第十四条 引进人才年薪(不含个人资本投资收益等其他收入)12 万元以上的,上缴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给个人。

第十五条 对引进带有高新技术项目或科研成果,缺乏创业资金的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市财政探索建立创业投资基金,委托市政府国有投融资公司管理,按一定参股比例与国内知名投资公司合作,组建风险投资公司,由双方签订协议,明确成果注册转化、最低服务年限等具体事项后给予资金支持;也可采取贷款贴息等其他方式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 引进人才或团队所从事的科研项目,可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级各类科技项目、人才计划等,争取项目经费支持。

第十七条 实行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新机制,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拥有成果转化处置权,转化收益中至少70%归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所有。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为引进人才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

第十九条 引进人才的配偶来我市工作,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联系单位,或由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优先推荐。

第二十条 引进人才的未成年子女来我市就读(中小学、幼儿园),由市人才办出具相关证明,教育部门妥善解决。

第二十一条 引进人才的配偶、子女及父母迁入户口,由用人单位协助其到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

第四章 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定期对园区和企业人才现状、需求进行调查分析,并通过眉山市人力资源网等媒体,面向社会发布需求目录,建立企业高层次人才信息库。

第二十三条 定期组织有引才意向的企业组团赴省外、市外参加各类高层次、大型人才交流会。

第二十四条 定期对引进人才工作突出、效益明显的企业给予表扬奖励。

第二十五条 凡引进的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享受安家补助的人才,应在合同中载明,5 年内因个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的,须全额退回已享受的安家补助,该经费由用人单位负责收回,并按资金来源渠道予以上缴。引进的人才与企业解除合同后,企业须在7 日内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备案,人才享受的生活补贴从解除合同的下月起停止执行。

第二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企业申报,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

(三)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四)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和人才在申请相关政策支持时,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取消其享受的政策待遇,并在5 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政策待遇。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工作机制与保障

 

第二十八条 人才引进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人社、财政、科技、经信、教育、公安、金融办等部门根据部门职能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本办法所涉及的项目申报、创业扶持、子女就学、配偶就业等配套实施细则,分别由各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引进人才补助资金由财政预算,所需经费按属地原则由当地财政保障,市级园区按市区和园区分享税收地方留成比例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办商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各区县依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眉山市杰出人才贡献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不断优化眉山人才发展环境,进一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激发各类人才的聪明才智和创造活力,加快富裕美好和谐眉山建设,根据实际,对《眉山市杰出人才贡献奖管理试行办法》(眉委发〔200521 号)进行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 “眉山市杰出人才贡献奖”评选工作坚持“德才兼备、客观公正、服务发展”原则。

第三条 “眉山市杰出人才贡献奖”评选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人才办牵头组织实施。

第四条 “眉山市杰出人才贡献奖”评选,原则上每5 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人数在10 人以内。

 

第二章 评选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眉山市杰出人才贡献奖”评选对象应是为眉山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人才,原则上应荣获“眉山市有突出贡献的拔尖人才”或其他突出荣誉称号。

荣获往届“眉山市杰出人才贡献奖”的,不再作为推荐人选。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不参加评选。

第六条 “眉山市杰出人才贡献奖”评选条件是: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且近5 年内取得

以下业绩之一的:

(一)在重大科技创新、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中作出卓越贡献,或在我市重大项目建设、重大技术改造中取得重大成果,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在自然科学、农业科学、医药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人文与社会科学等领域取得重大研究成果,在学术界和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为我市学科发展、科技进步作出重大贡献;

(三)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利用、引进推广中,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在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运用自己的技术成果或先进管理经验,创(领)办或管理企业,对我市产业结构优化、技术水平提升和现代产业发展产生重大推动作用;

(五)在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艺术、慈善公益及社会管理等社会事业发展与改革中作出突出贡献,得到同行公认,为我市在全国、全省范围赢得巨大声誉;

(六)在城市规划建设、道路交通建设、招商引资、节能环保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设立“眉山市杰出人才贡献奖”评选委员会,由分管人才工作的市委领导任主任委员,设副主任委员1 人,秘书长1 人,聘请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市内外著名专家、学者15—20 人为成员。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人才办。委员人选由市人才办提出,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四章 推荐程序

 

第八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眉山市杰出人才贡献奖”评选时间、条件、办法、程序等事宜。

第九条 “眉山市杰出人才贡献奖”人选推荐采取单位推荐、专家举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按照管理权限和人才类别实行自下而上逐级推荐。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十条 推荐人选需填写《眉山市杰出人才贡献奖推荐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区县或市级主管部门(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对上报的推荐人选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提交评选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推荐材料应不涉及国家秘密。凡弄虚作假的,将一律取消其评选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评选和表扬

 

第十三条 “眉山市杰出人才贡献奖”评选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评审。评选委员会对审核通过的推荐人选进行评审,提出初步人选。

(二)考察。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成立考察组,对初步人选进行综合考察,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三)审议。评选委员会根据考察情况,按照一定比例确定候选人,经市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四)票决。市委常委会进行差额票决产生正式人选。

(五)公示。通过市级媒体对正式人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审批。经公示不影响评选的正式人选,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获奖人员由市委、市政府表扬,对每名获奖人员一次性奖励10 万元,并颁发“眉山市杰出人才贡献奖”荣誉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眉山市杰出人才贡献奖”的评选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从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眉山市杰出人才贡献奖管理试行办法》(眉委发〔200521 号)同时废止。

 

 

 

 

 

 

 

 

 

 

 

 

 

 

 

 

 

 

 

眉山市有突出贡献的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规范我市有突出贡献的拔尖人才(以下简称“市级拔尖人才”)的选拔和管理工作,激发广大优秀人才创业创新创优,根据实际,对《眉山市有突出贡献的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眉委〔200534 号)进行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拔尖人才选拔工作,坚持“民主、公开、平等、择优”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实绩”并重原则;坚持“业内评价和社会公认”原则。

第三条 市级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人才办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市级拔尖人才的选拔范围,包括眉山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服务组织。

第五条 市级拔尖人才的选拔对象是我市各行各业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的优秀人才。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不参加推荐选拔。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优秀专家,已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在管理期内的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不再参加市级拔尖人才的推荐选拔,直接纳入市级拔尖人才管理。

 

第三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市级拔尖人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并在近 3 年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者,可作为市级拔尖人才推荐对象:

(一)在自然科学技术研究中有创造性成果,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对推动学科、专业发展有重大作用;

(二)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取得创造性成果,具有重大学术价值,或在国家、省、市科技进步、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决策和实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在技术研究方面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主持解决国家和省、市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和重大技术引进项目中关键性难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在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工作中成绩突出,对提高本专业技术水平作出了重要贡献,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市内外有较大影响;

(五)在企事业单位从事经营管理工作,运用先进理念和现代化手段进行科学管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大影响力,所管理的单位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六)从事教育、卫生、新闻、文化、艺术、体育、交通、城建、旅游及其它专业技术工作成绩卓著,在市内外同行中有较高声誉;

(七)在生产、运输和服务领域业务精湛,推动了生产发展或提供了优质服务,带动培养了大批优秀技能人才;

(八)在农村基层或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中,应用和推广新技术、新品种,辐射带动周边群众致富成效显著;

(九)综合运用社会工作知识和方法,在矛盾化解、权益维护、救助帮扶、残障康护、司法矫治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

 

第四章 选拔方式及程序

 

第八条 市级拔尖人才每 3 年选拔一次,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人才队伍建设目标,确定每次选拔人数。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式进行,选拔程序包括:

(一)宣传发动。面向全市公布市级拔尖人才的评选条件和程序。

(二)逐级推荐。推荐人选采取组织推荐、专家举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方式产生。推荐人选需填写《眉山市有突出贡献的拔尖人才推荐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区县或市级主管部门(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市人才办。市人才办不受理个人申请。

(三)专家评审。市人才办对推荐人选资格审核后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确定初步人选。

(四)组织考察。市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察组对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五)领导小组审议。市人才办根据考察情况,对初步人选进行研究,提出候选人名单,经市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六)市委常委会审定。将审议通过的候选人名单,提交市委常委会审定,确定正式人选。

(七)社会公示。通过市级媒体对正式人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八)审批命名。经公示不影响评选的正式人选,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命名,颁发证书。

 

第五章 管理

 

第九条 市人才办主要负责市级拔尖人才的选拔和管理

。各区县、市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负责市级拔尖人才的日常管理和联系服务工作。

第十条 建立联系沟通制度。市级拔尖人才所在的区县和市级主管部门,要经常与他们联系,交流思想,及时掌握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十一条 建立情况报告制度。各区县和市级主管部门要将市级拔尖人才的岗位、职务、职称等变化情况和学术技术成果、出国出境、奖惩、健康状况等事宜及时报告市人才办。

第十二条 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市级拔尖人才管理期为3

年,自批准的次月算起。管理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拔尖人才相关待遇:

(一)被录用为公务员的;

(二)调离眉山市的;

(三)弄虚作假,谎报成果业绩,骗取荣誉的;

(四)有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的;

(五)因本人责任给国家、地方或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六)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

(七)其他情形需取消“拔尖人才”相关待遇的。

第十三条 实行绩效考核制度。管理期内,市级拔尖人才立足岗位实际,拟定个人目标任务和年度计划,由所在区县、市级主管部门每年对市级拔尖人才进行一次考核,考核情况报市人才办归入考核实绩档案,作为奖惩和下届评选的依据。

第十四条 市级拔尖人才所在单位要充分发挥他们的特长和在专业发展、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作用,尽量保持他们业务工作的相对稳定,保证他们有足够的时间从事专业技术和科研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优先安排他们的科研经费、仪器设备等,大力支持他们申报科研项目。

 

第六章 职责和待遇

 

第十五条 市级拔尖人才应当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作用,履行以下职责:

(一)积极开拓创新,大力培养和凝聚青年骨干人才,促进本行业、本领域快速发展;

(二)积极开展理论与实践研究,努力掌握关键领域核心技术,引领带动自主创新;

(三)积极参加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发挥参谋智囊作用,为经济和社会建设建言献策。

第十六条 市级拔尖人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进行表扬,并颁发《眉山市有突出贡献的拔尖人才证书》;

(二)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多种渠道宣传其先进事迹;

(三)管理期内,经考核合格的市级拔尖人才,享受每月300 元的拔尖人才津贴,津贴每年发放一次,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从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已享受省以上津贴的人员不再重复享受;

(四)管理期内,每年组织一次健康体检,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从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

(五)参加组织安排的参观学习、考察疗养,费用由市财政和所在单位共同解决。农村拔尖人才费用由区县财政负责解决。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眉山市有突出贡献的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眉委〔200534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