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当“调解员”,不当“审判员”,通惠司法所成功调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责任编辑:东坡区通惠街道 文章来源:东坡区通惠街道 发布日期:2018-12-26 点 击 量:

2018年12月17日,通惠司法所调解室,两个满脸笑容的成年男子在通惠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见证下,一手拿着《调解协议书》,另一只手紧紧相握,互道客气,现场一团和谐。谁也想不到,就在一天前这两人还视若仇人,关系剑拔弩张,而其中矛盾发生在刚好一个月前。

2018年11月17日,当事人张某需搬迁仓库里的设备,遂电话联系经营叉车装卸业务的王某到仓储设备处见面商谈有关事宜,双方现场口头达成约定,由王某自带相关装卸机具将张某需要搬迁的设备转移到指定地点,张某一次性支付1200元钱作为搬运费。次日,即2018年11月18日,王某和其子王某云到张某位于金象大道130号房屋处,搬运设备到金象大道415号,在搬迁过程中,王某在手工操作“地牛”与其儿子操作的叉车相配合完成装、搬、卸整个工作的过程中,因叉车与 “地牛”配合不当,所搬运设备发生重心偏转,带动手工操作的“地牛”发生侧翻,侧翻产生的巨大冲力将王某带倒并撞到旁边的设备上,造成王某受伤。经眉山市中医院诊断为“右侧第10肋骨骨折,气滞血瘀症”。王某经住院治疗于2018年11月27日出院,治疗费共计3700元。王某住院期间多次联系张某,要求张某支付治疗费用,张某在支付王某一千元作为治疗费后拒绝了王某的其他赔偿要求。王某在出院后数次找到张某要求协商相关赔偿事宜未果,于2018年12月到通惠司法所寻求解决。

通惠司法所接待王某后,与另一方当事人张某取得联系,经多次沟通,张某答应同王某一道到司法所接受调解。2018年12月17日下午,王某及妻子两人,张某及兄弟、叔父等三人到达通惠司法所调解室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对于事发经过双方没有异议,但是对于责任划分产生巨大分歧。伤者王某认为:张某雇佣其工作,在工作时受伤,张某应该承担全部责任,要求张某支付医药费3700元,同时按400元/每天,共支付32天的误工费12800元。张某及家属认为:王某不是张某员工,没有劳动合同或劳动雇佣关系,张某请王某搬运东西,属于“承揽关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调解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一度相互指着鼻子激烈争吵,尤其是陪同张某一起前来调解的叔父,更是言辞激烈,甚至咄咄逼人的要求调解人员认定双方究竟是何种法律关系,如果是承揽关系,不仅不承担任何责任,还要求对方返还前期支付的1000元治疗费。其实根据双方陈述,王某自带设备及工具,自己独立完成工作,其法律要件符合“承揽关系”,但可以预判,一旦调解员进行法律关系认定,张某一方将更加坚持不再承担任何责任,甚至要求对方返还已支付的1000元治疗费,这样显然不是调解想要达到的结果。

调解进行到此,双方关系问题已经是绕不过去的坎,既不能回避也不能认定,调解员决定采取分别谈话的方式进行沟通。调解员先让伤者王某回避,单独与张某方进行沟通。在沟通过程中调解员不反对张某关于“承揽关系”的主张,但是同时指出即便双方确属“承揽关系”,但对于王某受伤,张某提供的工作场地存在安全隐患,张某没有尽到提醒的义务;同时,伤者的王某的儿子没有驾驶叉车的执照,作为定作方,张某没有进行相关资格审查,按照法律规定,定作人也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再有,如果本次调解不成,伤者一旦选择诉讼解决,很有可能进行伤残鉴定,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伤者有可能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如果那样,作为有明显过错的定作人,势必承担更大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当说到这里,张某及家人的态度明显缓和,再不像刚才一样一副得理不饶人,咄咄逼人的气势,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并愿意承担部分经济责任。至此,调解取得重大进展。此后调解员又单独与伤者王某进行了沟通。调解员讲明了双方属于“承揽关系”的原因,同时指出事故的产生确属王某于儿子分别操作机具时配合不当,且王某将车辆交于没有驾驶叉车的驾照的儿子操作,故对于本案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王某对于调解员的说法表示认可。通过讲理讲法,双方当事人均认识到自己在本案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最后经协商,张某愿意承担伤者王某在医院的全部治疗费用3700元,王某放弃关于营养费,误工费等其他诉求。双方就此握手言和,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回顾本案,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避实就虚”,“化繁为简”,当好“调解员”,不当“审判员”是本案成功调处的关键:

在人民调解过程中,很多时候都牵涉当事人法律关系问题,因为不同的法律关系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但毕竟调解员不是法官,调解室也不是法庭,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的角色跟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的角色有非常大的区别。法官可以通过庭审过程中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厘清法律关系,然后依据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判决。而调解员身份及权限都不宜做出有关法律意义上的关系认定,所以围绕最佳调解结果,在“讲法”与“讲理”之间掌握一定的分寸和尺度,巧妙的应用“避实就虚”,“化繁为简”的方法,是成功调处纠纷的一大实用技巧。

细数民间纠纷林林总总,各类案件纷繁复杂,人民调解员只有不断学习,提高自身法律知识储备,同时不断总结并巧妙运用各种调解技巧,才能最大限度发挥人民调解的优势,为调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作出更多、更好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