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6日至12月4日,眉山市东坡区象耳镇农林街居民李某和平春街的王某先后来到通惠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员帮助调解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这起纠纷发生于2018年5月28日早上7点左右。当事人李某骑电瓶车从同村居民王某家门外路过时,王某家的狗突然冲出,撞倒至伤,王某当即用三轮车将李某送往眉山市中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左小腿筋伤骨断。从受伤当日住院至6月12日出院,治疗期间进行了手术,固定了钢筋,共花去医药费32084元,后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伤残等级为十级。因王某在分两次支付了7500元治疗费后,以伤者李某未按自己要求采取保守治疗,从而扩大了治疗费用为由,拒绝支付其余治疗费用,从而产生纠纷。
纠纷产生后,李某多次联系王某协商赔偿事宜,王某均态度坚决,拒绝协商。李某7月16日到通惠街道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
调委会接到此案,在详细了解事发经过后与王某进行了电话联系。电话里王某所述事实与伤者李某所述事实基本相符,但依旧拒绝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称已经付过7500元医疗费,不会再支付其余费用了,一切似乎已经走入僵局,无法再进行协商调解,但我调委会调解员以高度的责任感,以“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枫桥精神原则为指引,采取多种渠道,多种途径继续与王某取得联系,最后辗转找到关键中间人联系上王某家人,经耐心讲解相关事实依据及法律后果,终于说动王某及家人同意与伤者李某进行面对面协商相关赔偿事宜。
2018年12月4日,在我调解委员会的安排和主持下,伤者李某及当事人王某来到调委会调解室正式进行协商调解。调解当日,因前期已经对双方做了大量思想工作,故调解时双方均态度友好。经双方协商,最后达成一致赔偿意见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当事双方一致商定,由王某一次性赔偿李某12000元(包括:已发生治疗费用、后续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误工费等)。为保障双方权益并确保本协议的法律效力,调解员带领双方当事人到东坡区法院对《调解协议书》进行了司法确认。
至此,一件本可能引起诉讼的民间纠纷,在我调委会调解员坚持不懈的努力下,避免了矛盾升级,最终以成功调解,双方握手言和为结局,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