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及眉山市市场监管局2024年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中,涉及我区4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坡区税记调味品经营部销售的山奈
(一)抽检基本情况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东坡区税记调味品经营部抽取了1批次山奈(生产日期:2024-04-18;委托生产企业名称:成都海霸王)。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06月12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东坡区税记调味品经营部涉嫌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08月12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二、东坡区亿家鲜生鲜店销售的生姜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东坡区亿家鲜生鲜店抽取了1批次生姜(生产日期:2024-05-16)。经检验,“铅”项目不合格。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06月24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东坡区亿家鲜生鲜店涉嫌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08月06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三、东坡区徐二哥水果店销售的苹果香蕉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东坡区徐二哥水果店抽取了1批次苹果香蕉(生产日期:2024-05-27)。经检验,“噻虫嗪”项目不合格。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06月21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东坡区徐二哥水果店涉嫌销售农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09月29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四、四川国威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的压榨菜籽油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四川国威油脂有限公司抽取了1批次压榨菜籽油(生产日期:2023-04-07)。经检验,“酸价”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06月21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四川国威油脂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由于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召回,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3日对当事人作如下减轻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61.08元;2、处罚款20000.00元;罚没款合计20461.08元(大写人民币:贰万零肆佰陆拾壹元零捌分),并责令当事人销毁召回的不合格产品。
2.排查整改
四川国威油脂有限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进行排查,分析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储存时间长,外界环境温度差异大,导致油脂酸败。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严格控制成品出厂检验,保证产品在保质期内质量合格,加强食品安全意识。
五、四川菜花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川味脆豇豆(酱腌菜)、红油豇豆(酱腌菜)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四川菜花香食品有限公司抽取了1批次川味脆豇豆(酱腌菜)(生产日期:2024-02-20,规格型号:100克/袋);1批次川味脆豇豆(酱腌菜)(生产日期:2024-02-20,委托生产企业名称:成都市王佰味食品有限公司,规格型号:100克/袋);1批次红油豇豆(酱腌菜)(生产日期:2023-09-04,规格型号:90克/包)。经检验,“铅”项目不合格。
我局收到以上3批次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07月09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四川菜花香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相关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3日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5.38元;2、处罚款56000.00元;3、责令停产停业。以上罚没款合计56055.38元(大写人民币:伍万陆仟零伍拾伍元叁角捌分)。
四川菜花香食品有限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进行排查,分析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采购过程管控不严导致。该公司立即召回不合格产品,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原料全部进行除铅处理,合格之后再生产。
六、眉山市东坡区攀果地雷玉霞水果店(个人独资)销售的香蕉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眉山市东坡区攀果地雷玉霞水果店(个人独资)抽取了1批次香蕉(生产日期:2024-05-30)。经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合格。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06月25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眉山市东坡区攀果地雷玉霞水果店(个人独资)涉嫌销售农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07月19日对当事人做出警告并处以罚款5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眉山市东坡区攀果地雷玉霞水果店(个人独资)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进行排查,由于是直接购进销售,当事人不清楚不合格原因。当事人表示今后将认真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避免再次发生抽检不合格情况。
七、东坡区魏利琼水果店销售的香蕉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东坡区魏利琼水果店抽取了1批次香蕉(生产日期:2024-06-03)。经检验,“噻虫嗪”项目不合格。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07月01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东坡区魏利琼水果店涉嫌销售农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09月23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八、东坡区朱芳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螺丝椒(辣椒)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东坡区朱芳蔬菜经营部抽取了1批次螺丝椒(辣椒)(生产日期:2024-06-05)。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07月01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东坡区朱芳蔬菜经营部涉嫌销售农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09月23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九、东坡区绍斌永汇购物中心销售的生姜、甜椒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东坡区绍斌永汇购物中心抽取了1批次生姜(生产日期:2024-06-03)。经检验,“铅”项目不合格;
在东坡区绍斌永汇购物中心抽取了1批次甜椒(生产日期:2024-06-01)。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我局收到以上2批次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07月04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东坡区绍斌永汇购物中心涉嫌销售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09月23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十、眉山市东坡区周润农副产品经营部销售的二荆条(辣椒)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眉山市东坡区周润农副产品经营部抽取了1批次二荆条(辣椒)(生产日期:2024-05-30)。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07月03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眉山市东坡区周润农副产品经营部涉嫌销售农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09月09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十一、四川省金世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四川泡菜(酱腌菜)、老坛鱼酸菜(酱腌菜)、老坛泡酸菜(酱腌菜)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四川省金世仟食品有限公司抽取了1批次四川泡菜(酱腌菜)(生产日期:2024-05-02),经检验,“柠檬黄”项目不合格;1批次老坛鱼酸菜(酱腌菜)(生产日期:2024-04-18,委托生产企业名称:成都江子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检验,“柠檬黄”项目不合格;1批次老坛泡酸菜(酱腌菜)(生产日期:2024-04-24,委托生产企业名称:眉山市味达食品有限公司),经检验,“柠檬黄”项目不合格。
我局收到以上3批次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07月17日开展核查处置,并对三个不合格报告做并案处理。经查,四川省金世仟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由于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召回,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0月23日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29.3元;2、处罚款10000.00元;罚没款合计10429.3元(大写人民币:壹万零肆佰贰拾玖元叁角)。
四川省金世仟食品有限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进行排查。经查,不合格原因是生产过程中投料人员未按照工艺要求充分搅拌,上面配料水用完后下面有未溶化的柠檬黄,造成底部柠檬黄浓度偏高。该公司立即召回不合格产品,加强生产过程控制,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配料操作规范。
十二、东坡区翠翠生鲜超市销售的白玉山药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东坡区翠翠生鲜超市抽取了1批次白玉山药(生产日期:2024-06-04)。经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合格。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07月05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东坡区翠翠生鲜超市涉嫌销售农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椎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0月10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十三、东坡区浙联优选生活超市销售的白玉山药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东坡区浙联优选生活超市抽取了1批次白玉山药(生产日期:2024-06-05)。经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合格。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07月05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东坡区浙联优选生活超市涉嫌销售农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椎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0月10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十四、东坡区梁飞四季鲜蔬菜店销售的小白菜(普通白菜)、红甜椒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东坡区梁飞四季鲜蔬菜店抽取了1批次小白菜(普通白菜)(生产日期:2024-06-13),经检验,“毒死蜱”项目不合格;1批次红甜椒(生产日期:2024-06-13),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我局收到以上2批次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07月03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东坡区梁飞四季鲜蔬菜店涉嫌销售农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椎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东坡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09月09日对当事人做出警告并处以罚款5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东坡区梁飞四季鲜蔬菜店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进行排查,未发现具体原因。当事人表示今后将认真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避免再次发生抽检不合格情况。
十五、四川宏远上铖超市有限公司公园一号分公司销售的豇豆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四川宏远上铖超市有限公司公园一号分公司抽取了1批次豇豆(购进日期日期:2024-06-12)。经检验,“毒死蜱”项目不合格。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07月02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四川宏远上铖超市有限公司公园一号分公司涉嫌销售农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椎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09月09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十六、四川宏远上铖超市有限公司玫瑰国际分公司销售的胡萝卜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四川宏远上铖超市有限公司玫瑰国际分公司抽取了1批次胡萝卜(生产日期:2024-06-13)。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07月03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四川宏远上铖超市有限公司玫瑰国际分公司涉嫌销售农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椎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09月09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十七、眉山万市隆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甜椒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眉山万市隆商贸有限公司抽取了1批次甜椒(生产日期:2024-06-09)。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07月05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眉山万市隆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农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椎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09月09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十八、四川宏远上铖超市有限公司三苏祠分公司销售的甜椒、豇豆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四川宏远上铖超市有限公司三苏祠分公司抽取了1批次甜椒(生产日期:2024-06-09)。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合格;1批次豇豆(生产日期:2024-06-13)。经检验,“克百威”项目不合格。
我局收到以上2批次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07月03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四川宏远上铖超市有限公司三苏祠分公司涉嫌销售农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椎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09月09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十九、四川宏远上铖超市有限公司绿地新地标分公司销售的黄瓜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四川宏远上铖超市有限公司绿地新地标分公司抽取了1批次黄瓜(生产日期:2024-06-10)。经检验,“克百威、乙螨唑”项目不合格。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07月02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四川宏远上铖超市有限公司绿地新地标分公司涉嫌销售农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相关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09月09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二十、眉山市东坡区申汇鑫生鲜经营店销售的淮山药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眉山市东坡区申汇鑫生鲜经营店抽取了1批次淮山药(生产日期:2024-06-06)。经检验,“涕灭威”项目不合格。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07月08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眉山市东坡区申汇鑫生鲜经营店涉嫌销售农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相关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09月06日对当事人做出警告并处以罚款5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眉山市东坡区申汇鑫生鲜经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后,该店已关闭未营业。
二十一、眉山市东坡区沃优玛购物中心销售的白玉山药、本地椪柑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眉山市东坡区沃优玛购物中心抽取了1批次白玉山药(生产日期:2024-06-13,委托生产企业名称:雅安市雨城区万建容蔬菜销售部)。经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合格;1批次本地椪柑(生产日期:2024-11-09,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川西国际农博城)。经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合格。
我局收到以上2批次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分别于2024年07月03日、12月03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眉山市东坡区沃优玛购物中心涉嫌销售农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椎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于2024年07月23日和2025年01月23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二十二、眉山市东坡区宜品清源生鲜店销售的荷兰豆(食荚豌豆)、四季豆(菜豆)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眉山市东坡区宜品清源生鲜店抽取了1批次荷兰豆(食荚豌豆)(生产日期:2024-06-11)。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合格;1批次四季豆(菜豆)(生产日期:2024-06-11)。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我局收到以上2批次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07月22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眉山市东坡区宜品清源生鲜店涉嫌销售农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椎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09月09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二十三、东坡区世纪优选生鲜超市销售的瓜子脆(烘烤类糕点)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东坡区世纪优选生鲜超市抽取了1批次瓜子脆(烘烤类糕点)(生产日期:2024-03-04,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四川吉冠食品有限公司)。经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07月05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东坡区世纪优选生鲜超市涉嫌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相关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07月23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二十四、四川省恒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黄花什锦(酱腌菜)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四川省恒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黄花什锦(酱腌菜)(规格型号: 103克/袋、生产日期:2024-01-01),经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合格;
我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于2024年07月18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四川省恒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东坡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0月10日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7.20元;2、处罚款50000.00元;罚没款合计50057.2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零伍拾柒元贰角),并责令当事人销毁召回不合格产品。
经查,当事人分析不合格原因为收购的原料存在铅超标的问题,当事人立即召回不合格产品,表示将以后在收购原料的时候更加谨慎,并对原料进行检测,合格之后再生产。
二十五、东坡区新佰川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蜜桔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东坡区新佰川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抽取了1批次蜜桔(生产日期:2024-08-27)。经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2,4-滴和2,4-滴钠盐”项目不合格。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10月16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东坡区新佰川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涉嫌销售农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椎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19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二十六、眉山市东坡区金永汇生鲜便利店销售的姜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眉山市东坡区金永汇生鲜便利店抽取了1批次姜(生产日期:2024-09-11)。经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09月30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眉山市东坡区金永汇生鲜便利店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椎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15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二十七、四川省大若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素牛筋(调味面制品)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四川省大若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素牛筋(调味面制品)(规格型号:182克/袋、生产日期:2024-04-01),经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合格;
我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于2024年07月22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四川省大若宇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0月14日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3.50元;2、处罚款10000.00元;罚没款合计10073.5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零柒拾叁元伍角),并责令当事人销毁召回不合格产品。
经查,当事人分析不合格原因为一是拌粉车间投放添加剂甜蜜素顺序有误;二是拌料车间在搅拌过程中,搅拌时间不够,当事人立即召回不合格产品,表示将以后严格规定投放顺序和搅拌时间,强化食品安全意识,增强监督力度。
二十八、东坡区众利水果店销售的A级-妃子笑荔枝(粒果)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东坡区众利水果店抽取了1批次A级-妃子笑荔枝(粒果)(生产日期:2024-06-19,委托生产企业名称:海南陵水丰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合格。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07月22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东坡区众利水果店涉嫌经营农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椎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09月09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二十九、东坡区仟果佰惠水果经营部销售的火山妃子笑(荔枝)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东坡区仟果佰惠水果经营部抽取了1批次火山妃子笑(荔枝)(生产日期:2024-06-18,委托生产企业名称:海南沈记农产品供应链有限公司)。经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合格。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07月22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东坡区仟果佰惠水果经营部涉嫌经营农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椎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09月10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三十、东坡区果中乐水果店销售的海南大香蕉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东坡区果中乐水果店抽取了1批次海南大香蕉(生产日期:2024-06-27,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圣丰市场)。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07月30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东坡区果中乐水果店涉嫌经营农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椎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08月07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三十一、东坡区王仁甫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荷兰豆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东坡区王仁甫蔬菜经营部抽取了1批次荷兰豆(生产日期:2024-07-08)。经检验,“多菌灵”项目不合格。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08月05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东坡区王仁甫蔬菜经营部涉嫌经营农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椎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相关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0月17日对当事人做出警告并处以罚款5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东坡区王仁甫蔬菜经营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进行排查,由于是直接购进的该批次荷兰豆,当事人不清楚不合格原因。当事人表示今后将认真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避免再次发生抽检不合格情况。
三十二、东坡区石丽文蔬菜店销售的四季豆(菜豆)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东坡区石丽文蔬菜店抽取了1批次四季豆(菜豆)(生产日期:2024-07-10)。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08月05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东坡区石丽文蔬菜店涉嫌经营农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椎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相关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0月17日对当事人做出警告并处以罚款5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东坡区石丽文蔬菜店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进行排查,由于是直接购进的该批次荷兰豆,当事人不清楚不合格原因。当事人表示今后将认真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避免再次发生抽检不合格情况。
三十三、眉山城北综合市场 陈会销售的生姜、韭菜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眉山城北综合市场 陈会抽取了1批次生姜(生产日期:2024-07-15)。经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合格;1批次韭菜(生产日期:2024-07-17)。经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
我局收到以上2批次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08月12日开展核查处置,并于2024年08月26日合并调查。经查,眉山城北综合市场 陈会涉嫌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椎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相关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02日对当事人做出警告并处以罚款20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眉山城北综合市场 陈会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进行排查,由于是直接购进的该批次产品,当事人不清楚不合格原因。当事人表示今后将认真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避免再次发生抽检不合格情况。
三十四、眉山市眉象路综合市场 汪学群销售的甜椒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眉山市眉象路综合市场 汪学群抽取了1批次甜椒(生产日期:2024-07-15)。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08月26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眉山市眉象路综合市场 汪学群涉嫌经营农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椎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相关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02日对当事人做出警告并处以罚款20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眉山市眉象路综合市场汪学群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进行排查,由于是直接购进的该批次产品,当事人不清楚不合格原因。当事人表示今后将认真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避免再次发生抽检不合格情况。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