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28批次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二期)

责任编辑: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章来源: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6-27 点 击 量: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及眉山市市场监管局2023年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中,涉及我28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东坡区均贤粮油经营部销售的白芷

(一)抽检基本情况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东坡区均贤粮油经营部抽取了1批次白芷(生产日期:2023-01-29,委托生产企业:开强香料行)。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3年1124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东坡区均贤粮油经营部涉嫌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18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二、东坡区鑫傅刘清油调味品批发部销售的白芷

(一)抽检基本情况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东坡区鑫傅刘清油调味品批发部抽取了1批次白芷(生产日期:2023-08-01,委托生产企业:郫都区黎功文干杂经营部)。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3年1124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东坡区鑫傅刘清油调味品批发部涉嫌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19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三、眉山市东坡区眉山大市场(陈爱丽)销售的白芷

(一)抽检基本情况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眉山市东坡区眉山大市场(陈爱丽)抽取了1批次白芷(生产日期:2023-10-15)。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3年1128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眉山市东坡区眉山大市场(陈爱丽)涉嫌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或者备案证明、产品合格证明,索取销售凭证,并保存相关证明,相关证明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110日对当事人做出警告并罚款500元(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眉山市东坡区眉山大市场(陈爱丽)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进行排查,未发现具体原因。该店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强食品安全意识,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及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四、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眉山万达广场分公司销售的古岩矿泉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东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眉山万达广场分公司抽取了1批次古岩矿泉水(生产日期:2023-08-12,委托生产企业:四川三十度恒发贸易有限公司)。经检验,总砷”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3年1212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眉山万达广场分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0204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五、眉山市东坡区喻姐干杂店销售的山奈

(一)抽检基本情况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眉山市东坡区喻姐干杂店抽取了1批次山奈(生产日期:2023-10-24)。经检验,“铅、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3年1128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眉山市东坡区喻姐干杂店涉嫌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或者备案证明、产品合格证明,索取销售凭证,并保存相关证明,相关证明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110日对当事人做出警告并罚款500元(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眉山市东坡区喻姐干杂店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进行排查,未发现具体原因。该店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强食品安全意识,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及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六、眉山市东坡区莳食水果铺销售的广西砂糖橘

(一)抽检基本情况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眉山市东坡区莳食水果铺抽取了1批次广西砂糖橘(生产日期:2023-10-23,委托生产企业:四川省华治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经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3年1128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眉山市东坡区莳食水果铺涉嫌销售农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或者备案证明、产品合格证明,索取销售凭证,并保存相关证明,相关证明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131日对当事人做出警告并罚款500元(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眉山市东坡区莳食水果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进行排查,未发现具体原因。该店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强对产品的进货查验,加强食品安全意识,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七、眉山市东坡区麟瑞轩水产经营部销售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眉山市东坡区麟瑞轩水产经营部抽取了1批次泥鳅(生产日期:2023-10-29,委托生产企业:吉氏水产)。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3年1129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眉山市东坡区麟瑞轩水产经营部涉嫌销售兽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的规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或者备案证明、产品合格证明,索取销售凭证,并保存相关证明,相关证明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110日对当事人做出警告并罚款500元(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眉山市东坡区麟瑞轩水产经营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进行排查,未发现具体原因。该店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强食品安全意识,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及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八、东坡区保彬鱼庄销售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东坡区保彬鱼庄抽取了1批次泥鳅(生产日期:2023-10-30,委托生产企业:万三水产)。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3年1129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东坡区保彬鱼庄涉嫌销售兽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的规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或者备案证明、产品合格证明,索取销售凭证,并保存相关证明,相关证明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104日对当事人做出警告并罚款500元(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东坡区保彬鱼庄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进行排查,未发现具体原因。该店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强食品安全意识,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及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九、眉山市东坡区罗刚羊肉店经营的杯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眉山市东坡区罗刚羊肉店抽取了1批次杯子(生产日期:2023-11-09)。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3年1130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眉山市东坡区罗刚羊肉店涉嫌使用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第二项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的情形,属行政案件。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223日对当事人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不合格原因为人为操作不当,抽样人员到店抽样时杯子刚清洗完放进消毒柜,还未消毒彻底。该店杯子经清洗消毒后已经符合标准。

十、眉山市东坡区惠妹干杂店销售的白芷

(一)抽检基本情况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眉山市东坡区惠妹干杂店抽取了1批次白芷(生产日期:2023-10-27,委托生产企业:川味源干杂经营部)。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3年1129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眉山市东坡区惠妹干杂店涉嫌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或者备案证明、产品合格证明,索取销售凭证,并保存相关证明,相关证明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110日对当事人做出警告并罚款500元(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眉山市东坡区惠妹干杂店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进行排查,未发现具体原因。该店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强食品安全意识,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及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十一、眉山市东坡区麟瑞轩水产经营部销售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眉山市东坡区麟瑞轩水产经营部抽取了1批次牛蛙(生产日期:2023-10-29,委托生产企业:林氏甲鱼经营部)。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3年1129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眉山市东坡区麟瑞轩水产经营部涉嫌销售兽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的规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或者备案证明、产品合格证明,索取销售凭证,并保存相关证明,相关证明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110日对当事人做出警告并罚款500元(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眉山市东坡区麟瑞轩水产经营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进行排查,未发现具体原因。该店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强食品安全意识,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及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十二、眉山市东坡区惠妹干杂店销售的干黄笋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眉山市东坡区惠妹干杂店抽取了1批次干黄笋子(生产日期:2023-06-15,委托生产企业:大熊干杂店)。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3年1129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眉山市东坡区惠妹干杂店涉嫌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或者备案证明、产品合格证明,索取销售凭证,并保存相关证明,相关证明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110日对当事人做出警告并罚款500元(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眉山市东坡区惠妹干杂店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进行排查,未发现具体原因。该店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强食品安全意识,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及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十三、东坡区叶记干杂配送经营部销售的白芷

(一)抽检基本情况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东坡区叶记干杂配送经营部抽取了1批次白芷(生产日期:2023-08-11,委托生产企业:厨留香商贸有限公司)。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3年1205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东坡区叶记干杂配送经营部涉嫌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0124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十四、东坡区余春燕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菠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东坡区余春燕蔬菜经营部抽取了1批次菠菜(生产日期:2023-11-16)。经检验,“毒死蜱、腐霉利”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3年1206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东坡区余春燕蔬菜经营部涉嫌销售农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椎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據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或者备案证明、产品合格证明,索取销售凭证,并保存相关证明,相关证明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0206日对当事人做出警告并罚款500元(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东坡区余春燕蔬菜经营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进行排查,未发现具体原因。该店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强食品安全意识,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及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反映。

    

  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