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眉东食药监食罚[2018]082号
案件名称
眉山市福星天然饮用水厂生产含有铜绿假单胞菌的饮用水的食品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眉山市福星天然饮用水厂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陈红杰
主要违法事实
生产含有铜绿假单胞菌的饮用水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种类:1、没收违法所得:75.5元,2、罚款:1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的方式和期限
主动履行;2018.11.06
作出处罚机关的名称和日期
眉山市东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11.01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