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食品买到假货将可向购物网站索赔

责任编辑:区食药监局 文章来源:区食药监局 发布日期:2014-11-07 点 击 量:

  王女士从T网上购买了一系列进口食品,食用过后发现并非正品,反而引起上吐下泻,于是向当初购买的A店要求赔偿,而A铺却将责任推给生产商B,数月之后,仍然索赔无果。现实生活中,像王女士这样网购中吃亏上当却得不到赔偿的不在少数,2012年网购一度排名消费者投诉第一位。在网购日益便捷的今天,如何去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成为我们食品安全法修定案中的一个重点。为了更好的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新的修订案中新增了网络第三方平台的责任。  修订案中第七十三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从该条文可以看出,网络第三方平台在食品网络销售中具有以下五个责任:

  1、实名登记,完善入网信息。网络销售者往往仅提供商品的图片展示和简单的文字介绍并将账号告知购买者,一旦发生纠纷,责任主体难以确认。如今,食品安全法要求第三方平台要实名登记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否则发生纠纷时由其先行承担责任。

  2、审查许可,严把准入关。我国由于没有专门的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基于商人逐利的天性,往往经营者只需要与第三方平台缔结合同,不需要任何的资质便可买卖。新的食品安全法要求对应当办理行政许可的要审查其许可,否则将受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

  3、加强规范,明确管理责任。网络平台建立平台管理规章制度,对在平台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经营者进行信息排查,督促经营者完善索证索票,台账记录制度,对存在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应立即督促其下架,对严重的应立即停止其网络服务。

  4、实时报告,协助食药监部门的工作。对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食药监管部门,并协助进行调查取证,案件查处。

  5、连带赔偿责任和先行赔付义务。在网购食品中,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无法向网购食品的经营者和生产者要求赔偿时,可向未尽到管理义务的第三方平台要求赔偿。在网上承诺“100百分之百真货”“假一赔十”的网站一旦在上面购买到假货,可以直接向其要求赔偿。

  在网络购物中,在微信朋友圈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是否适用此条还有待讨论。淘宝、京东属于第三方平台,而个人微信通常只能作为一种沟通渠道。目前我国没有电子商务方面专门的法律法规对网购进行规范,所以建议大家在网购食品时通过正规合法的平台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