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眉山市东坡区水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责任编辑:东坡区水利局 文章来源:东坡区水利局 发布日期:2024-07-30 点 击 量:

 

眉山市东坡区水利局

眉山市东坡区财政局

眉山市东坡区发展和改革局

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眉山市东坡区水权交易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水利服务中心,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东坡区水权交易活动,保障水权交易依法、有序进行,经研究,制定《眉山市东坡区水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办法要求,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眉山市东坡区水利局   眉山市东坡区发展和改革局   眉山市东坡区财政局      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

2024729


眉山市东坡区水权交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权交易活动,保障水权交易依法、有序进行,充分发挥市场对水资源优化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升水资源集约节约安全利用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四川省水资源条例》《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水权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是指在合理界定和分配水资源使用权基础上,水资源使用权(以下简称为“水权”)在使用主体之间通过市场机制进行流转的行为。出让水权的一方称转让方,取得水权的一方称受让方。

第三条 水权交易应当坚持以水而定、量水而行,遵循双方自愿、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信息公开、统一规则、规范交易的原则,应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产业政策,优先支持节水、节能、环保等项目,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第三者合法权益,不得挤占居民生活、生态环境、粮食生产合理用水。

第四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权交易主管部门,跨行政区域的水权交易由共同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交易类型

第五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权交易类型,包括区域水权交易、取水权交易、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和水权回购等4种类型。

第六条 区域水权交易是指东坡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作为主体,以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结余或预留水量为标的,与位于同一流域或者位于不同流域但具备调水条件的行政区域开展的水权交易。

第七条 取水权交易是指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权限内的取用水户通过调整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可以有偿转让相应的取水权。

第八条 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是指已明确用水权益的灌溉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通过调整种植结构、采用节水措施等节约的水量指标,在灌溉用水户水权有效期和限额内,可向灌区内部其他用水户或用水组织有偿转让相应的水量指标。

第九条 水权回购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对取水单位和个人节余水权有偿收回的行为,其主要形式包括:

(一)对政府投资节水改造形成的节约水权进行收回;

(二)对取用水户通过调整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形成的节约水权进行回购;

(三)对社会资本投资节水改造形成的节约水权进行回购;

回购的水权,应当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生态环境和粮食生产用水,尚有余量的,可以重新分配或者交易。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展水权交易:

(一)取用水总量达到或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向区域外转让水权的;

(二)转让地表水水权后在交易期内需新增地下水取水量的;

(三)可能对第三方、社会公共利益等产生重大损害的,或造成不利影响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交易方式、流程与规则

第十一条 水权交易应采用平台交易的方式进行。其中,灌溉用水户等小额交易可通过水权交易App便捷开展。

第十二条 通过交易平台进行水权交易时,交易主体可通过交易平台提交申请,列明交易水量、期限、价格、水源类型等,提供水权相关权属凭证、审批部门(机构)认可的允许开展交易的材料等。

第十三条 交易主体根据平台公示的交易信息,并按交易平台规则提交水权交易申请材料。对符合交易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按照其交易规则组织交易。不符合交易条件或者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禁止交易或者要求补充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水权交易转让方需提供的材料:

转让区域水权的,应当提供水权转让申请表、区人民政府的审批同意文件、经办人身份证明。

转让取水权的,应当提供水权转让申请表、取水许可证、经办人身份证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转让灌溉用水户水权的,应当提供水资源使用权属凭证、经办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二)水权交易受让方需提供的材料:

受让区域水权的,应当提供水权受让申请表、区人民政府的授权文件、经办人身份证明等。

受让取水权的,应当提交水权受让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立项文件等。

受让灌溉用水户水权的,应当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水资源原有取水使用权证副本或者所在灌区管理单位有关新增受让方用水证明等材料。

第十四条 水权交易可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

(一)协议转让:当同一水权交易标的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转让方和受让方时,交易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通过规定的交易平台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

(二)单向竞价:当同一水权交易标的有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或者转让方时,可采用单向竞价方式,即交易主体提出卖出或买入申请,多个意向受让方或者转让方在约定时间内按照规定报价,通过规定的交易平台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

(三)采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 交易主体通过协议转让、单向竞价等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交易协议,交易即告成立。

其中,交易合同应明确交易量、交易期限、受让方取水地点和取水用途、交易价格、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第十六条 交易成立后,交易主体双方通过交易平台进行资金结算并申领交易鉴证书,并将交易结果报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交易期限超过一年的,应当按规定变更双方涉及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取水许可、水资源使用权证等权属凭证。

区域水权交易的,应由转让方将交易协议报交易主体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跨水资源一级区、跨省份(自治区)交易应报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和水利部备案。

第四章 水权交易费用和期限

第十七条 水权交易价格应当综合考虑节水或工程运行成本、税费、合理收益等因素,可以采取竞价或交易双方协商确定。采取自主交易方式的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委托水权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的,以水权交易服务机构评估价为基准价格,进行协商定价或者公开竞价。政府回购价格可在确保财政资金不流失、国有资产保值增长情况下,可参照相邻地区相同用途的现行水权转让项目单方水价格进行交易,且政府回购资金使用应当按照《眉山市东坡区回购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水权交易期限应与水资源管理要求相衔接,一般不超出水量分配方案、取水许可证或权属凭证等明确的有效期。

第十九条 交易期满后,双方协商同意延续开展交易的,应重新办理相关交易手续进行交易。不再延续交易的,水权自动归还转让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水权交易涉及水资源使用权用途变更的,应当遵守《四川省水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跨行政区域或者跨行业之间的水权交易完成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备案。在交易期限内,跨行政区域的水权交易,转让方转让水量占用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受让方实收水量不占用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水利、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区管、镇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水权交易支出和收入监督管理,并依法监督水权交易收入的合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 水权交易各方在水权交易中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扰乱交易活动,或者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交易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暂停其权限管理范围内的水权交易活动,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水权交易协议执行出现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交易平台选取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829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