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水利局
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涉水行政审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的通知
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涉水行政审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已经局领导审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2021年6月9日
眉山市东坡区水利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完善相应审查程序,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由区水利局制定出台或拟提请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有关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适用本工作制度。机关承办股室(单位)在政策措施起草拟定过程中应严格执行。
其他政策措施是指不属于规章、规范性文件,但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议定出台的具体政策措施等。
第三条 政策措施拟定出台应坚持竞争中性原则和自我审查原则。竞争中性原则主要是指政府部门在市场竞争当中保持中立,对不同所有制的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自我审查原则主要指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对其起草、制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各种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提请审议、不得出台。
第四条 区水利局成立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相关局领导为副组长,行政审批股及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公平竞争实质性审查。行政审批股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条 按照“谁制定、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公平竞争审查流程为:政策措施起草股室(单位)先行预审查—行政审批股专职审查,出具《公平竞争审查表》—报局领导签批—办公室制发文。局办公室定期(每半年)将我局制发文目录印送行政审批股核查汇总统计。
第六条 承办股室(单位)在起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应仔细对照以下审查标准,避免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内容,并主动会同行政审批股对该政策措施是否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进行先期辨识。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5.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决定,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直接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不得违法违规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第七条 例外规定。承办股室(单位)起草的部分政策措施,如涉及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涉及国防建设、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属于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形,虽具有一定限制竞争效果,经实质性审查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拟制出台。
(一)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即为实现相关目标必须实施此项政策措施;
(二)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
(三)明确实施期限。
第八条 政策措施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由行政审批股会同拟文单位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逐项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履行公开征求意见、聘请第三方审查或适用例外规定论证等程序。
第九条 拟定的政策措施未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禁止性标准的,履行程序性审查流程,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相关信息。
第十条 拟出台的政策措施涉及增损市场主体权益或者拟适用例外规定,需进行会商或会议讨论研究的,承办股室(单位)会同行政审批股向局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提请审议。提交审议材料如下,承办股室(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政策措施原文;
(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以及相应采纳情况;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以及借鉴经验的相关资料;
(四)适用例外规定的相关论证材料。
第十一条 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政策措施,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可进入下一步发文流程;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重新提交审查。
第十二条 执行例外规定备案制度。政策措施拟适用例外规定时,应在书面审查结论中对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进行详细说明。政策措施出台后7个工作日内,由行政审批股将政策措施及其公平竞争审查结论报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用OA等电子办公系统进行文件流转、审批、签发的政策措施,承办股室(单位)应按本工作制度规定,在审批、签发前加入公平竞争审查程序。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涉水行政审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提升行政审批质效,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适用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
以省政府发布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首批目录为基础,按行政权力行使层级,确定我局适用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为:
(一)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审批证明;
(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利害关系人的证明;
(三)(河道采砂)采砂单位身份证明;
(四)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证明;
(五)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证明;
(六)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选址审查意见证明;
(七)取水许可证核发证明。
国家、省、市和区对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告知承诺内容
(一)告知内容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设定证明的依据、证明用途、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责任等;
(二)承诺内容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
三、告知承诺方式
(一)告知方式。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在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挂网公示,将告知内容完整告知申请人。
(二)承诺方式。申请人知晓告知承诺内容,选择走承诺渠道的,规范填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确认相关承诺内容。
四、办理流程
(一)现场办理。申请人可在区市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办理申请,由我局窗口人员提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规范填写签字确认后连同其他申报材料提交待审批。
(二)信息查验。逐步实现与发改、市场监督等部门数据信息资源共享,查验承诺内容的真实有效性。申请人有较重不良信用记录或曾经出现不实承诺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五、有关要求
(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目的意义,合力推进涉水行政审批改革,不断优化水利领域良好投资建设环境。
(二)相关业务股室要依据本《规程》,完善相关审批事项的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的办事指南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文本,会同行政审批股审查后由局办公室挂网公示告知。
(三)坚持“放管”结合,加大审批后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有效监督申请人承诺内容履行情况。逐步完善申请人在水利领域信用评价,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附件:1.眉山市东坡区水利局区本级证明事项首批告知承诺目录
2.眉山市东坡区水利局区本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附件1
眉山市东坡区水利局区本级证明事项首批告知承诺目录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
行使层级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
效力层级
索要
单位
开具
省级
市级
县级
乡级及
其他
1
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审批证明
建设项目依据、基本情况和利害关系地区、行业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第六条
法律、部门规章
区水利局
发展改革或有关地区、行业主管部门
√
2
利害关系人的证明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 水政〔1992〕7号)第五条
法律、部门规范性文件
3
采砂单位身份证明
河道采砂许可
《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市场监督部门
4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证明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资格和具备相关能力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五、(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 307号)第十条
国务院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
认证机构、会计机构、奖惩机关、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等信用评价机关
5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证明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材料符合审批要求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
《水利部本级行政审批事项审查工作细则》(办政法〔2017〕10号)及《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
行政法规、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
6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选址审查意见证明
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需载入项目选址情况和有关部门审查意见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 国家计委令第15号)附录“一、‘3’”。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城乡规划、发展改革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
7
取水许可证核发证明
建设项目已批准、核准、计量设施符合法规要求、取水闸坝具有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十三条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二十二条
发展改革、经信、市场监管或计量认证机构、流域管理机构
附件2
眉山市东坡区水利局区本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编号: 类〔20 〕 号
申请人
信息
姓名
(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名称
(法人或
其他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方式
告知内容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虚假承诺的
法律责任
对提供虚假承诺办理相关事项的,本机关将依法撤销相关许可审批决定;依法依规将申请人纳入社会信用失信人名单;符合法定行政处罚情形的给予行政处罚。
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的
承诺
(一)本人自愿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并承诺:
(二)无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
(三)已经知晓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四)符合许可审批证明事项相关条件要求;
(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上述承诺意思表示真实。
申请人: 经办人员: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眉山市东坡区水利局办公室 2021年6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