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
1.为加强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2.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原则,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进行审查。
本制度所称审查,是指在政府信息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3.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审查工作由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4.审查必须坚持“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审查工作的责任意识。
本局各分局、股、室必须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先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再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查。
5.审查应当遵循保密优先的原则,强化审查工作的保密意识。
在保证国家安全和坚持保密原则的前提下尽可能做到信息公开。属于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应公开。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可以公开。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再决定。
6.凡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泄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追查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严重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二、涉密经济数据保密管理
1.知悉涉密数据的人员应当作出保密承诺,严守保密法纪。
2.不得向规定范围之外的任何单位、个人提供涉密数据或者可据以推断涉密数据的统计资料,不得以“预测”等方式变相提供涉密数据。
3.接受新闻单位采访、参加学术活动、出席会议或者发表研究文章时,不得涉及涉密数据及相关信息。
4.报送、交换涉密数据,应当严格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手续。
5.复制涉密数据,应当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加盖复制单位戳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