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手机使用保密要求
1.不得在手机通话中涉及国家秘密信息,不得使用手机发送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手机中存储国家秘密信息。
2.不得携带手机等移动终端参加涉密会议或进入涉密活动场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3.不得在涉密场所使用手机等移动终端进行录音、照相、摄影、视频通话和宽带上网。
4.不得将手机等移动终端作为涉密信息设备使用或与涉密信息设备及载体连接。
5.涉密人员严禁在申请手机号码、注册手机邮箱或开通其他功能时填写机关、单位名称和地址等信息,不得在手机中存储核心涉密人员的工作单位、职务等敏感信息,不得启用手机的远程数据同步功能。
6.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使用的手机应经过必要的安全检查,尽可能配备和使用专用手机,不得使用未经入网许可的手机和开通位置服务、连接互联网等功能的手机。
7.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的手机出现故障或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并在指定地点维修。无法恢复使用的手机应按涉密器材销毁。
二、使用普通电话机和传真机等通讯设备保密要求
1.不得使用普通电话机、传真机谈论或传输涉密信息。
2.传真涉密信息,必须使用国家密码管理部门批准使用的加密传真机。
3.加密传真机只能传输“机密”和“秘密”级信息,“绝密”级信息应送区委机要局译发。
三、处理涉密信息的设备连入公共信息网络要求
处理涉密信息的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多功能一体机等设备不能连入互联网、普通电话网络等公共信息网络。
四、维修和销毁处理涉密信息的设备制度
1.维修涉密计算机、办公自动化设备,须保证所有存储的涉密信息不被泄露,对涉密信息应采取涉密信息转存、删除等安全保密措施。
2.维修涉密计算机、办公自动化设备,应当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并由涉密股室领导或技术人员对维修人员、维修对象、维修内容、维修前后状况进行全程监督并做详细记录。严禁维修人员读取或复制涉密信息。
3.确需送外修的,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将涉密信息进行不可恢复性删除处理或拆除硬盘等具有存储功能的部件后方可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维修单位实施。
4.销毁涉密计算机、办公自动化设备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当严格履行清点、登记手续,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交由区保密局技术检查中心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承销单位进行;自行销毁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