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密人员
按照保密法规定,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应当确定为涉密人员。涉密人员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一般涉密人员三类:
1.日常工作中产生、经管或者经常接触、知悉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工作人员为核心涉密人员。
2.日常工作中产生、经管或者经常接触、知悉机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工作人员为重要涉密人员。
3.日常工作中产生、经管或者经常接触、知悉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工作人员为一般涉密人员。
二、涉密人员任用和聘用制度
1. 任用、聘用的涉密人员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 任用、聘用的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3.下列人员不得任用、聘用为涉密人员:
(1)曾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吸毒、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4)曾因严重违反保密规定被调离涉密岗位的。
4.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5.被任用、聘用的保密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才能录用。
6.签订保密承诺书。被任用、聘用的保密人员应当签订保密承诺书,承诺了解并遵守各项保密制度,知悉并履行保密义务,自愿接受保密审查并承担法律责任。
7.按规定办理任用、聘用手续。
三、涉密人员离岗或离职保密制度
1.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对知悉的国家秘密仍然负有保密义务。
2.清退个人持有和使用的国家秘密载体及涉密信息设备,并办理移交手续。
3.签订离岗保密承诺书,作出继续履行保密义务,不泄露所知悉国家秘密的承诺。
4.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包括脱密期内未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出境,不得到境外驻华机构、组织或者外企工作,不得为境外组织、人员或者外资企业提供劳务、咨询或者服务。
四、涉密人员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涉密人员某些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报告。
1.发生泄密或者造成重大泄密隐患的。
2.发现针对本人渗透、策反行为的。
3.接受境外机构、组织及非亲属人员资助的。
4.与境外人员结婚的。
5.配偶、子女获得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6.其他可能影响国家秘密安全的个人情况。
五、涉密人员投寄稿件、发表著作保密制度
1.向报刊杂志、出版社、电台、电视台投寄稿件、音像资料、发表文章、著作,在公共信息网络上发布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2.凡涉及本单位业务工作或者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的,应当事先经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审定。
3.拟向境外新闻出版机构提供报道、出版涉及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军事等方面内容的,应当事先经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审定。
4.向境外投寄稿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