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保密制度

责任编辑:区审计局 文章来源:区审计局 发布日期:2017-02-06 点 击 量:

一、领导干部保密制度

1.不泄露自己知悉的党和国家秘密。

2.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秘密文件、资料。

3.不使用无保密保障的电话(信)传输党和国家秘密。

4.不在家属、亲友、熟人和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党和国家秘密。

5.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6.不在社交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的,按《涉密载体管理制度》执行。

7.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因工作需要携带的,应按《涉密载体管理制度》执行。

8.不在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经批准的除外。

9.不将阅办完毕的秘密文件、资料私自留存而不及时按规定清退、归档。

10.不擅自复制或销毁秘密文件、资料。

二、文秘人员保密制度

1.凡秘密载体在制作前都要按规定准确地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标志,并规定发放范围。
    2.秘密载体必须按批准的数量由保密部门定点的单位或机要人员制作,不得多制多留。
    3.秘密载体制作后,其成文草稿和重要修改稿以及历次印制清样,必须与正式文件同样对待。废纸、废页等应及时销毁,不得任意堆放。

4.秘密文件收、发、传递、借阅、移交、销毁等按《涉密载体管理制度》执行。
    5.传阅秘密文件应由机要人员或指定专人统一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传阅范围。
    6.必须携带秘密文件外出时,要经领导批准,并按《涉密载体管理制度》执行,严禁携带文件到商店、宾馆饭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等。
    7.转发、汇编秘密文件按《涉密载体管理制度》执行。
    8.销毁秘密文件、资料时,按《维修和销毁涉密载体制度》、《处理涉密信息的设备维修和销毁注意事项》执行。

三、组织人事工作保密制度

1.从事组织人事工作的干部必须政治可靠,立场坚定,办事清廉,严守党和国家秘密。

2.对各级干部的考察材料,只限单位领导和人事工作有关人员知悉,不得随意泄露。

3.对各级干部的任免、调动、正式文件未下发前,任何人不得向外泄露和传播。

4.不准在普通电话、普通邮寄中涉及干部任免、调动等秘密事项。

5.不准泄露要害分局、股室干部的配备情况、计划及涉密计算机存贮组织人员信息、数据。

6.各级干部的档案材料,未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不得擅自借阅和复制。

7.对有关干部的检举、揭发材料、信件,必须专人管理,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拆阅、存放。

四、审计工作保密制度

1对审计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高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的责任感和保密意识。    

2审计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守机密,不得外传未公开事项。    

3审计人员在执行业务时,对发现的疑点线索和问题不得泄露;调查审计方案和方法不得泄露;调查取证中取得和了解的资料、情况应严格保守秘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泄露,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4审计工作中具有保存价值或应当保密的档案,应送本局档案室妥善保管。    

5在审计工作中,无意或故意泄密并造成严重后果者,应追究其责任。

五、档案工作保密制度

1.凡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工作人员或档案馆移交,集中保管,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

2.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保密法》与《档案法》中有关条款办理。

3.凡来查阅档案的机关、单位或公民个人,都必须持有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注明查阅内容和利用的目的方可查阅。

4.单位保管的档案,主要供本单位和上级机关使用,不属于开放范围。确需提供使用,需经主管领导批准。

5.在提供查阅利用档案时,要严加管理,档案工作人员在场监护,只许摘录或复印证明信中提出的内容,不许整卷翻阅或拍照,严禁将档案借出馆(室)外。

6单位档案一律不得提供给外国学者和港澳台人员利用。

7.销毁档案、资料,按《涉密载体管理制度》执行。

、信访人员保密制度

1.在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保密法》和各项保密规章制度。

2.在接待和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不能将信件和来访的内容给无关人员阅看或谈论。

3.凡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按规定转办,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4.加强对来信来访材料的管理,来信来访材料应作好登记。转递时要履行签收手续,不能将来信来访材料当印刷品寄送,更不得随意托人捎带。

、机关小车驾驶员保密制度

1.严格遵守《保密法》和各项保密规章制度。

2.当听到领导在车上谈论工作情况后,不得将谈话内容向其他同志和亲友传播。

3.如发现车上有遗忘的文件、资料、工作笔记本等,应及时交送遗失者或单位办公室。

4.对领导同志外出的行踪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