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政府投资审计操作规程

责任编辑:区审计局 文章来源:区审计局 发布日期:2017-09-22 点 击 量: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审计人员投资审计行为,提高投资审计工作质量,保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过程及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更好地履行审计监督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审计机构及审计范围。本规程所称的审计机构包括: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本规程适用于审计机构实施审计的所有政府投资或融资项目,包括上级或本级政府投资(或机构、个人捐赠的资金)授权或交办审计的建设项目、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

    第二条 制定和调整年度审计计划。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单位应将本单位负责的建设项目实施情况整理成项目库,于年初报送国家审计机关。国家审计机关投资审计机构也可自行搜集全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项目库内容应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名称、投资额、建设内容、审批文号、资金来源、项目业主等内容。根据项目库资料和项目建设的实际完成情况,国家审计机关、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制定和调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国家审计机关制定和调整的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项目建设单位制定和调整的项目计划报经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国家审计机关备案。列入国家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应不再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三条 实行审计回避。为了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保证审计的公开、公平、公正,下列情况应回避:

凡参与办理该审计工程项目预算、评审、结算的社会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机构及工程造价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与该工程项目的结算(决算)审计;

凡审计工作人员、工程造价人员与该项目施工单位或负责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亲属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与该工程项目的决算(结算)审计;

未主动申请回避的社会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机构及工程造价人员,一经发现,3年内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

第四条 竣工决(结)算审计。包括对立项、招投标、合同签订、设计变更、工程签证、主要设备及材料价格等进行审计监督,检查是否真实合理,程序是否合规合法;对工程款和管理费用的开支等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对内控制度建设、投资控制、质量管理、项目效益性等进行审计评价。

(一)资料报送。竣工结算相关资料由建设单位统一报送,审计机构不接收施工单位报送的任何资料。审计机构应确定专人接收和管理送审资料,并建立送审项目台账(包括纸质和电子文档)进行详细登记。

资料接管人员应对送审的资料(包括立项文件、财政评审报告、图纸、图纸会审纪要、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设计变更、工程经济技术签证、竣工验收证书等)进行审核,除跟踪审计项目在跟踪过程中分批次收集决算(结算)前资料外,决算(结算)审计项目资料应一次性报送完毕。送审资料经资料接管人员造册登记并经审计机构确认后,不得随意更换已登记入台账的审计资料,不得更改建设项目报审金额,送审资料交接完成后一般不再接收补送资料,确有重大遗漏的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补充相关资料。

建设单位应对送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并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书面承诺。

(二)审计项目安排。

接收建设项目资料后,国家审计机关、项目建设单位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根据建设项目规模、特点提出审计组人员组成、外聘工程造价人员、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机构审计的安排意见并按程序审批。审计组成立后,资料管理人员将建设单位报送的项目资料移交给审计组长,并办理相关的交接手续。

审计组组长由审计机构在编人员担任。

(三)审计实施。

1.编制审计方案。审计进场后,在审计调查的基础上,审计组应编制详细的审计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审计的目标范围、重点、审计方式方法、审计分工、审计完成时间等。审计方案经审计机构批准后实施,实施期间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应编制审计调整方案报批。

2.资料审核。审计组根据送审项目的合同、图纸、签证等资料进行严格审核,主要是审阅资料,熟悉情况,提出需要现场勘查、测量核实的项目和内容等。

审计组在接收资料后应尽快进行资料审核,在规定时间以《资料审核报告》形式向审计机构报告资料审核结果,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工程的概况、资料审核结果、核减及核增的主要内容及其原因、还有可能核减或核增的其它项目及其原因。审计机构对《资料审核报告》提出的问题应及时研究,确定现场勘测时间、内容和进一步审计的要求等。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或有较大争议的问题,审计机构应及时向国家审计机关汇报。

3.现场勘查、测量。每个审计项目必须深入现场,结合现场实际,对照图纸、投标资料、合同约定、变更资料等确认工程量的真实性。现场需勘查、测量由审计机构统一安排,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人员进行实地核实,以及审计组应派出至少2名审计人员进行实地核实。审计人员应做好审计取证,审计现场取证记录由参加勘察、测量上述三方签字确认。审计证据不能取得签名或盖章的,但不影响事实存在的,由审计人员注明原因并作为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应对工程的现状、变更较大的部位等重要事项进行录像或拍照,并保留电子图片档案;需保留实物证据的,应在一定期限内保存好实物证据。

4.审计组根据经现场勘查、测量后的情况,应在规定时间内以《初审报告》形式向审计机构报告初审情况。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工程的概况、初步审核结果、核减及核增的主要内容及其原因、还有可能核减或核增的其它项目及其原因。审计机构对《初审报告》提出的问题应及时研究,确定工程造价核对时间、内容和进一步审计的要求等。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或有较大争议的问题,审计机构应及时向国家审计机关汇报。

5.核对工程量(以下简称对量)。审计组根据审计机构批示的《初审报告》,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负责通知施工单位)进行工程量的核对。

对量应由审计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与对量有关的单位共同进行。审计组应有2人及以上参加对量,审计机构应派出至少1名其他非审计组审计人员现场监督。每次对量均应按《审计证据准则》做好《审计项目核对会议记录》,参会人员签字确认。

6.内部复核。审计组在对量的基础上形成的《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初稿)以及计算的相关资料(含电子文档)报送所属的审计机构进行复核,并按要求配合复核工作。审计机构复核通过后,审计组出具《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交由建设单位(主管单位)、施工单位、审计机构签字盖章后返回审计组,作为审计组出具《审计报告》的依据。

7.出具审计结论。审计机构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或审核意见);审计组根据确认的审计结果和相关工程财务收支情况、工程管理情况及延伸审计情况,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及时拟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审计机构内部审核后交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审计组根据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时进行核实,并提出是否采纳被审计单位意见以及是否对原报告进行修改的意见报审计机构审定,重大审计项目、争议较大项目报区政府审定。

审计组负责代拟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代拟稿及相关资料交复核人员复核及审理部门审理后出具审计正式文书。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内部审计机构或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结果后,于10日内书面报送国家审计机关备案。

审计组应做好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整改落实督促工作。被审计单位应及时做好整改落实工作,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呈报审计组。

第五条 国家审计机关复审。国家审计机关应成立复审组,对内部审计机构及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按一定比例进行复审。项目建设单位和涉及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复审,并履行相关义务。

复审组复审完成后应出具《工程造价复审意见》,复审结果与原审计结果偏差较大的,国家审计机关应出具审计报告,被复审项目的竣工决(结)算应以国家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审计结论。

    第六条 跟踪审计。审计机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应严格按照《眉山市东坡区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办法》,对重要环节、重点内容进行跟踪。

第七条 审计移送、终止。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工程有关各方有重大违法、违纪嫌疑的,投资审计部门应及时向审计机构汇报,审计机构应当报请国家审计机关核查,国家审计机关核查后确须移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因审计手段限制或其他原因审计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经区政府批准终止该项目审计。

第八条 审计资料归档。审计组在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将档案整理完毕,年末审计档案交审计机构存档。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