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东坡区审计局成立审计组,自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0日,对眉山市东坡区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区交通局)实施的东坡区松江至黑龙乡镇联网公路改建工程竣工决算进行了送达审计。根据眉东府办函[2015]102号文件精神,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委托成都鑫标点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建安工程进行了审核。区交通局对其提供的工程竣工决算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区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出具审计报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立项情况
东坡区松江至黑龙乡镇联网公路改建工程经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东坡区松江至青神黑龙等2条乡镇联网公路改建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复》(眉市发改工[2013]111号)批复立项。该项目属于公路改建工程,项目起于东坡区松江镇S103线路口,止于东坡区与青神县交界处,主线9.255公里,支线3.354公里。公路等级为二级公路,路基宽12米,路面宽10.5米,沥青混凝土路面。项目计划总投资2990万元,资金来源为上级补助和地方自筹。项目业主为眉山市运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区属平台公司)。
(二)项目财政评审情况
2015年10月13日,眉山市东坡区财政评审中心对该项目进行了财政评审并出具了评审意见(眉东财评[2015]230号)。经财政评审,认定东坡区松江至黑龙乡镇联网公路改建工程招标控制价为27756505.56元(含暂列金808441.91元)。
(三)招投标情况
东坡区松江至黑龙乡镇联网公路改建工程施工、监理等经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为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自行招标。2015年10月16日由招标代理机构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省公告资源交易信息网和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了招标公告。2015年11月10日,经评标确定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施工单位,中标价22671514.00元;经评标确定四川合石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监理单位,中标价465440.00元。
(四)项目实施及完成情况
项目可研报告编制单位为四川公路工程设计院;勘察设计单位为四川公路工程设计院;预算编制单位为四川中基恒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东坡区松江至黑龙乡镇联网公路改建工程于2015年12月4日签订施工合同,于2015年12月5日开工,于2016年1月20 日完工。
(五)项目投资审核情况
东坡区松江至黑龙乡镇联网公路改建工程竣工决算送审金额23007695.00元(不含勘察设计费)。其中:建安工程投资送审金额22444455.00元,待摊投资送审金额563240.00元(勘察设计费另行审计)(监理费465440.00元,预算编制费49800.00元,可研编制费48000.00元)。
东坡区松江至黑龙乡镇联网公路改建工程竣工决算审定金额21847934.00元。其中:建安工程21284694.00元,待摊投资审定金额563240.00元。
东坡区松江至黑龙乡镇联网公路改建工程竣工决算审减金额1159761.00元,全部为建安工程审减。
(六)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1.资金到位:截止2016年5月23日,项目资金已全部到位。
2.资金使用:截止2016年5月23日,使用资金9390520.00元。其中:已拨付工程款9060000.00元,已拨付待摊费330520.00元(监理费232720.00元,预算编制费49800.00元,可研编制费48000.00元)。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
东坡区松江至黑龙乡镇联网公路改建工程竣工决算送审的会计资料、工程结算资料和审计范围涉及的其他资料基本完整。
在真实性方面,区交通局提供的工程竣工决算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工程建设情况。
在合法性方面,区交通局基本执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多计投资问题。
三、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建议意见
多计工程投资1159761.00元,予以核减。
东坡区松江至黑龙乡镇联网公路改建工程竣工决算送审金额23007695.00元,审定金额21847934.00元,审计核减金额1159761.00元,不符合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第九条的规定,责成区交通局调减工程投资1159761.00元。
四、审计建议
东坡区松江至黑龙乡镇联网公路改建工程已经建成使用,被审计单位应组织人员对其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国有资金高效利用。与施工单位办理结算时应做到实事求是,依据充分,资料完备,归档整齐。
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请区交通局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东坡区审计局。本报告及有关整改情况随后将以适当方式公告。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