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和东坡区人民政府2017年审计项目计划(眉东府函【2017】62号)的要求,审计组于2017年9月12日至9月30日对兰丽英同志2014年10月至2017年6月任金花乡长山埂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了送达审计,现审计工作基本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出具审计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兰丽英同志的基本情况
兰丽英同志自2014年12月至今担任长山埂村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长山埂村村民委员会全面工作。
(二)长山埂村基本情况
长山埂村属于金花乡辖区内行政村,全村总面积5.6平方公里,现有村民小组10个,总人口2831,该村以农业为主,主要经济来源为务工、种、养殖业。
根据金花乡“三资”代管中心提供的的长山埂村会计账反映:长山埂村2014年1月至2017年6月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情况如下:
1.财务收支情况 单位:元
年度
项 目
收入
支出
结余
期初结余
累计结余
2014
403720
395118.5
-6645.29
46630
39984.71
2015
519571.57
431991.9
57879.67
127564.38
2016
1548181.6
1444211.37
103970.23
231534.61
2017年1-6月
4500
117480.55
-112980.55
118554.06
2.资产负债情况 单位:元
科目
年 度
2014年末
2017年6月末
科目名称
流动资产
107992.98
186562.33
流动负债
86125.78
83925.78
长期负债
19339.03
固定资产
1157037.93
所有者权益
1159566.10
1240335.45
资产类总计
1265030.91
1343600.26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二)审计组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
根据长山埂村财务管理体制和兰丽英同志职责分工的实际,以及审计实施方案的要求,重点审计了兰丽英同志任期内长山埂村重大事项的决策、项目实施、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审计期间,对兰丽英同志在任期内廉洁自律和科学决策、民主管理情况,向长山埂村干部、群众民主理财小组进行了民主测评。审计实施过程中,采取了审计与审计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并对“一事一议”、“幸福美丽新村”等重点项目进行了审计。
(三)审计承诺、被审计单位承诺及会计责任
根据东坡区人民政府2017年审计项目计划(眉东府函【2017】62号)的规定,在确定的审计范围内,依据长山埂村提供的2014年1月至2017年6月财务收支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实施审计,并依法进行审计评价。
长山埂村及兰丽英同志根据承诺书的要求承诺:向审计组提供的2014年1月至2017年6月财务收支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其他与相关资料、数据,真实、合法、完整,并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建议
(一)不合规票据列支6600元,在今后的工作中纠正。
经审计核实,长山埂村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用不合规票据支付各项费用共计6600元。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责令长山埂村自行纠正,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票据审核,杜绝类似情况发生。
(二)应列未列固定资产9580元,责令补记入账。
经审计核实,2014年5月,长山埂村购水泵一台9580元,未列固定资产。
以上行为不符合《村集体组织会计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长山埂村将应列未列的固定资产补记入账。
(三)村财务公开不完整,公示资料保管不善,责令长山埂村自行纠正。
经审计核实,2014年至2015年,长山埂村实施阵地建设和老年活动室项目,根据长山埂村提供财务资料,阵地建设及老年活动室实际支出376940元,长山埂村财务公开金额为332094.3元,未全部公开,且公示资料保管不善,造成遗失。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之规定,责令长山埂村自行纠正,及时、全面向村民公开应公开未公开的事项,并将公示资料完整保管。
三、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长山埂村在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性方面,总体情况基本符合相关要求,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在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方面,长山埂村根据承诺书提供的会计资料基本上反映了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与审计的情况基本一致。
在财政财务收支合规性方面,长山埂村基本执行了村集体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的财经制度和法律、法规。但也存在不合规票据列支、应列未列固定资产等问题,应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纠正。
(一)兰丽英同志工作业绩。
兰丽英同志任职以来,按照“三资”管理的要求,实行村财乡管、组财村管的管理模式,所有开支均在民主理财小组的监督下进行,并进行公示公开。开展产业结构调整,发展优质水果改良300亩,低产林改400亩,土地流转500亩。投资40余万元新建阵地建设245平方米,老年活动室300平方米。争取“一事一议”“幸福美丽新村”“小农水”“农网改造”等项目,修建水泥路5.2公里、整治山坪塘7口、沟渠8000余米,渠道2处、投放变压器11台,有效解决了群众用水难、用电难、出行难的问题。开展环境整治,新建垃圾池48口,无害化处理池1个,改善了群众生活环境。开展扶贫攻坚,全村建档立卡贫困户43户,预计2017年全面脱贫。但长山埂村在计生、民政、新农合、环境整治等方面存在不足,2014年、2016年目标考核在全乡八个村、社区中排名最末;2015年长山埂村在全乡目标考核在全乡八个村、社区中排名倒数第二。各项工作均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兰丽英同志民主管理,科学决策,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兰丽英同志任职以来,加强了对长山埂村的制度建设,建立了相关财务管理等内控制度,重大事项坚持集体研究,做到科学决策,民主管理。但经查看长山埂村会议记录发现,长山埂村在实施“幸福美丽新村”“一事一议”等项目时,对村民筹资范围、标准等未在会议记录中体现。
在审计范围内,根据长山埂村提供的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未发现由于兰丽英同志决策失误造成集体资产损失浪费的问题。任职中村集体资产基本持平。未新增债务。
(三)兰丽英同志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及民主测评情况
在审计范围内,根据长山埂村提供的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未发现兰丽英同志有违反村干部廉政纪律,侵占集体资产的行为。对兰丽英同志在廉洁自律方面及科学决策、民主管理方面进行了测评,发放测评表22张,兰丽英同志廉洁自律状况方面“好”20票、“较好”2票;在科学决策、民主管理情况方面“好”20票、“较好”2票。审计组对兰丽英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进行了公告,就兰丽英同志任期内遵守财经纪律、执行廉政规定等方面向金花乡纪委索取群众举报线索,未发现兰丽英同志存在相关问题,在审计期间也未收到有关兰丽英同志的举报反映。
(四)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兰丽英同志应承担的责任。
对审计中发现的长山埂村在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方面存在的问题,依照与兰丽英同志的关联程度,我们认为:
1.不合规票据列支6600.00元的问题,兰丽英同志作
为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的主任,应承担主管责任。
2、应列未列固定资产9580.00元的问题,兰丽英同
志作为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的主任,应承担主管责任。
3、村财务公开不完整、公示资料保管不善的问题,兰丽英同志作为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的主任,应承担领导责任。
四、审计建议
(一)加强学习。建议村两委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财经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二)村务公开要完整、及时。建议村委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将村务按要求向村民公开,让村民有充分的知情权,接受村民监督。
(三)规范财务管理。财务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四)村两委应坚持集体讨论制度,在研究、讨论重大经济决策、项目实施方案中村民筹资范围、标准等,应在村会议记录中体现,做到有据可查。
(五)村集体在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时,应加强合同签订、审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合同要素的规定执行。
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请长山埂村并兰丽英同志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6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本报告及有关整改情况随后将以适当方式公告。
201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