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审计组自2017年6月28日至2017年10月24日,对眉山市东坡区永寿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永寿镇)实施的东坡区永寿镇第三期安置区室外附属工程项目竣工决算进行了送达审计。根据眉东府办函[2015]102号文件精神,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建安工程结算价委托四川恒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审核。对重点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永寿镇对其提供的工程竣工决算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现审计工作基本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条规定,现将审计情况报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立项情况。
2015年8月28日眉山市东坡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永寿镇第三期安置区室外附属工程建设项目》(眉东发改投[2015]26号)同意项目立项。项目总投资约1483万元,资金来源为眉山东坡区岷江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拨付。项目建设内容:新建门卫室13间,共约275平方米;室外沥青道路约10859平方米;自行车棚约455平方米;机动车停车位约3340平方米;玻璃钢化粪池13个;铁艺大门29个,以及室外给排水、电气、绿化等附属工程。
(二)财政评审情况。
2015年9月23日, 眉山市东坡区财政评审中心对东坡区永寿镇第三期安置区室外附属工程项目进行了评审(眉东财评[2015]217号),认定该项目招标控制价7781861.00元(含暂列金354159.58元)。
(三)招投标情况。
根据2015年8月28日东坡区发改局招标核准意见,确定东坡区永寿镇第三期安置区室外附属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形式为公开招标。
2015年11月27日,在眉山市东坡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四川锦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东坡区永寿镇第三期安置区室外附属工程项目施工中标人。2016年2月17日东坡区永寿镇人民政府与中标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7276039.00元。合同工期为180日历天,付款方式为:在工程量完成50%时一个月内支付合同价的2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支付合同价的20%。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后一月内支付合同价的4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两年后一月内支付政府审计价的所有余款。
(四)设计、监理等单位的确定及项目实施与完成情况。
峨眉山市金正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为该项目的监理单位,合同金额为49000.00元。
四川天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设计单位,合同金额为129800.00元。
项目于2015年3月12日开工。2016年12月15日,东坡区永寿镇人民政府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对该项目进行了竣工验收。
(五)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1.资金到位情况:截止审计日,东坡区永寿镇第三期安置区室外附属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已全部到位。
2.资金使用情况:截止2017年 4月30日,已使用3089215.00元。其中:支付工程款2910415.00元,支付待摊投资178800.00元(项目监理费49000.00元,设计费129800.00元)。
(六)工程投资审计核实情况。
1.东坡区永寿镇第三期安置区室外附属工程项目竣工决算送审总金额7520021.00元。其中:建安工程送审金额7341221.00元,待摊投资178800.00元(项目监理费49000.00元,项目设计费129800.00元)。
2.东坡区永寿镇第三期安置区室外附属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定金额6744650.00元,其中:建安工程6565850.00元,待摊投资178800.00元(项目监理费49000.00元,项目设计费129800.00元)。
3.东坡区永寿镇第三期安置区室外附属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减金额775371.00元,其中建安工程审减775371.00元,无待摊投资审减。
(七)工程工期延误情况。
东坡区永寿镇第三期安置区室外附属工程项目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为2016年9月8日,由于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遇到自来水安装及天然气安装问题,导致施工单位无法施工,2016年6月10日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发出工程延期报审表,经监理单位、业主单位同意后,延长工期136日历天,竣工时间延迟到2017年1月22日。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
永寿镇送审的会计资料、工程结算资料和审计范围涉及的其他资料基本完整。
在真实性方面,永寿镇提供的工程竣工决算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工程建设情况。
在合法性方面,永寿镇基本执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多计投资问题。
三、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建议意见
多计工程投资775371.00元,予以核减。
东坡区永寿镇第三期安置区室外附属工程项目竣工决算送审金额7520021.00元,审定金额6744650.00元,审计核减金额775371.00元。
以上行为不符合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27号)第九条的规定。责令永寿镇调减建安工程投资775371.00元。
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请永寿镇收到本报告之日起6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眉山市东坡区审计局。本报告及有关整改情况将以适当方式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