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调解很必要,诉后调解不可少

责任编辑:东坡区司法局 文章来源:东坡区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9-05-04 点 击 量:

为了向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应运而生,在该机制下,人民法院收到民事案件起诉状之后、正式立案之前,可委派相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诉前调解促使矛盾纠纷得以更加便捷、灵活、高效地解决。然而,对于许多已经进入诉讼并经法院判决的案件,判决如何执行也并非完全明了,因判决执行引发的纠纷也不可胜数,诉后调解也因此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近日,金花司法所受理一起因判决执行问题引发的调解案件。申请人李某其反映,其子李某奎在云南因车祸身亡,经云南法院二审判决,由肇事方赔偿李某其、李谋奎养父母王某清夫妇以及李谋奎之女李某琳三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30余万元。扣除诉讼等相关费用,一审判决后,王某清夫妇领取了保险公司赔付的19万元,李某其在二审后领取了肇事方赔付的8万余元。判决近2年,李某其等就赔偿款的分配问题迟迟无法达成协议,而李谋奎之女李某琳也一直未得到相应的抚养费用。据李某其反映,其离家前往云南打工时,李谋奎已经年满16岁,虽然一直得到王某清夫妇的照顾,但法院仅凭借村委会的一张证明便将王某清夫妇认定为儿子的养父母并不合法,因此王某清夫妇最多只能得到2万元赔付。而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为法院事实认定错误但无新证据申请再审的,应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提交再审申请。因此,尽管李某其认为法院认定错误,但诉讼时效已过,难以申请再审。

为了妥善处理此起纠纷,司法所对李谋奎与李某其及王某清夫妇的关系进行了调查,经调查了解,李某其去云南务工时,李谋奎在金花中学就读,王某清夫妇便将其视如己出,多加照顾,结婚生子也均由王某清夫妇一手操办,李某其在此期间也一直未归。鉴于不能查证法院据何将王某清夫妇列为李某奎养父母写入判决,且王某清夫妇对李谋奎也付出了较多的感情,司法所认为李某其提出的王某清夫妇只应得一两万元的赔付确实过低,在协调时先就双方一致同意李谋奎之女可多得抚养费的分配方式入手,再提出将王某清夫妇二人视为一人来计算剩余赔偿款的建议,同时再以亲情感化各方,讲清情理法。经过两次协调,李某其同意由孙女李某琳获得12万元,自己得到8万余元,王某清夫妇获得7万元。

虽然法院判决明确了死者李谋奎亲属应当获得的赔偿且家属也实际获得了赔偿,但在几名亲属之间赔偿款该如何分配,判决却并未加以明确,而此时,人民调解委员会便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协调了已经胜诉的当事人内部的权利划分问题。在法院判决无法尽善尽美的情况下,诉后调解便不可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