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眉东农(饲料)罚〔2025〕2、3、4号

责任编辑:东坡区农业农村局 文章来源:东坡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5-02-26 点 击 量:

                                                                  2025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罚没金额(元)

备注

1

眉东农(饲料)罚〔2025〕2号

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生产饲料案

眉山市东坡区博特科技饲料有限公司

91511402762338454G

王兆平

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生产并销售含有“乙酰甲喹”的肉兔配合饲料 一级 种兔料1吨。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2月24日

32300.0

2

眉东农(饲料)罚〔2025〕3号

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生产饲料案

四川隆凤农牧有限公司

91511402MACBCR8J4Y

王肄

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生产并销售含有“盐霉素”的909T 乳猪浓缩饲料(Ⅰ)1吨。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2月24日

33750.0

3

眉东农(饲料)罚〔2025〕4号

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生产饲料案

四川桂丰恒源饲料有限公司

91511402MA7LY5R50Q

覃世金

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生产并销售含有“甲基盐霉素”的肉兔配合饲料Ⅰ1吨。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2月24日

330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