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处罚事由
处罚内容
处罚机关
1
眉山市东坡区广源世福大药房未按照规定保存药店销售数据
眉山市东坡区广源世福大药房
发现该药店未按照规定保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23日期间的药店销售数据,违反了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六条的规定
警告
眉山市东坡区医疗保障局
2
眉山市东坡区和正堂大药房未按照规定保存药店销售数据
眉山市东坡区和正堂大药房
发现该药店未按照规定保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20日期间的药店销售数据,违反了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六条的规定
3
眉山市东坡区福安堂大药房未按照规定保存药店销售数据
眉山市东坡区福安堂大药房
发现该药店未按照规定保存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1日期间的药店销售数据,违反了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六条的规定
4
四川共创陵州瑞康源药房(个人独资)未按照规定保存药店销售数据
四川共创陵州瑞康源药房(个人独资)
发现该药店未按照规定保存2023年5月16日至2024年9月9日期间的药店销售数据,违反了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六条的规定
5
眉山市东坡区百草厅药店(个人独资)未按照规定保存药店销售数据
眉山市东坡区百草厅药店(个人独资)
发现该药店未按照规定保存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6日期间的药店销售数据,违反了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六条的规定
6
眉山市东坡区广源学府大药房未按照规定保存药店销售数据
眉山市东坡区广源学府大药房
发现该药店未按照规定保存2023年5月10日至2024年6月16日期间的药店销售数据,违反了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六条的规定
7
四川健之佳连锁药房有限公司眉山市东坡区崇礼镇店未按照规定保存药店销售数据
四川健之佳连锁药房有限公司眉山市东坡区崇礼镇店
发现该药店未按照规定保存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27日期间的药店销售数据,违反了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六条的规定
8
眉山市东坡区卫丽药房未按照规定保存药店销售数据
眉山市东坡区卫丽药房
发现该药店未按照规定保存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8月18日期间的药店销售数据,违反了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六条的规定
9
东坡区同泰生药业连锁罗巧红加盟店未按照规定保存药店销售数据
东坡区同泰生药业连锁罗巧红加盟店
发现该药店未按照规定保存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的药店销售数据,违反了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六条的规定
10
四川健之佳连锁药房有限公司眉山市东坡区拱极街药店未按照规定保存药店销售数据
四川健之佳连锁药房有限公司眉山市东坡区拱极街药店
发现该药店未按照规定保存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28日期间的药店销售数据,违反了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六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