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东坡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收费行为,维护正常价格秩序,保障东坡区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版)》《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等规定,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住建局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了东坡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经区政府第六届80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对全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含包干制、酬金制等计费方式)实行政府指导价。
前期物业服务是指物业在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以外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执行标准
根据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眉山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的通知》(眉建发〔2017〕130号)文件的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具体为:
物业服务等级
基准价(元/㎡·月)
浮动幅度
无电梯
有电梯
一级
1.5
1.8
上浮不超过15%,下浮不限。
二级
1.0
1.2
三级
0.9
保障性住房参照三级标准
三、单独定价
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住宅小区需要提供更高物业服务标准,物业服务内容超出《关于印发眉山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的通知》(眉建发〔2017〕130号)中规定的最高等级标准的,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向区发展改革局申请,按定价程序核定价格。
四、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一)同一物业服务区域内同一物业类型、同一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执行同一价格标准。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费用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确需转供的,依照转供有关政策合法收费。
(三)物业服务收费按产权面积计算,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以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权证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准。
(四)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五、收费公示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及其他有关服务和收费,并明示业主。
(二)物业交付使用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将物业项目、服务企业、物业服务等级和内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物业服务和收费咨询电话、价格监督电话等在销售场所、公示APP、与用户有关协议中等渠道公示。
六、执行时间
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眉山市东坡区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定价方案》(眉东发改价〔2021〕10号)同步废止。执行期间,国家、省、市有新的政策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