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有效促进我区水污染防治和实现绿色发展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0〕401号)等文件要求,在成本监审和价格听证基础上,制定了东坡区集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经区政府第六届66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向东坡区新老集镇的32座集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和眉山“中国泡菜城”眉山苏伊士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眉山经开新区眉山金象化工园区、经济开发区新区进水厂、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二期、甘眉工业园区1#污水处理厂眉山南方智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市岷东新区岷东新区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的居民、非居民、特种用水行业用户(包括自备水源用户),不含眉山“中国泡菜城”、眉山经开新区、甘眉工业园区南区、市岷东新区内工业企业用户。详见附表。
二、征收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0.85元/吨;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1.2元/吨;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1.36元/吨;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按同期相应用水类别污水处理费标准执行。
三、征收方式和管理
污水处理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应按规定专款专用,专款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等。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按《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规定进行征收。
四、征收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抄表计量起执行。
五、其他要求
1、低保户保障:低保家庭、特困人员用水量3吨/人·月内免收污水处理费,超出部分按0.85元/吨收取。
2、新建污水处理厂(站)收费标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及以上的新建集镇污水处理厂(站),其收费标准参照同期相应用水类别污水处理费标准执行。
3、污水处理企业、供排水公司等相关单位应做好价格公示、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附件:眉山市东坡区集镇污水处理厂(站)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