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深化“放管服”改革,近日,四川省财政厅印发了《四川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川财综〔2017〕33号)。按照目录动态管理的要求,现予以公布。
区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目录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项目的征收范围、标准、执行期限和资金管理方式等执行。凡是未列入目录范围的项目,一律不得执行,缴费人有权拒缴。
附件:四川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