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坡区委编办“三个规范”做好事业单位印章管理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和公安部《印章治安管理办法》等规定,东坡区委编办采取三项举措,从程序上对印章刻制、旧章收缴、旧章处置进行了再规范,确保了事业单位印章使用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一、规范印章刻制程序
要求新登记及名称变更的事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手续,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之日起20日内,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刻制印章公函、经办人身份证明等资料,按程序自行到公安机关许可的公章刻制企业刻制带编号的新印章,并在5日内将印模交我办登记备案。
二、规范旧章收缴程序
事业单位按规定启用新印章后,旧印章即刻停止使用,由主管单位收缴并移交我办,经与公安机关协商,收缴旧章由我办进行登记造册、分类存放,移交手续(包括印模、印章名称电子档、纸质档、移交清单)一式两份,我办和移交旧章的主管单位分别留存。
三、规范旧章处置程序
充分征求主管单位意见,对无保存意义的旧章,在经公安机关确认有资质的印章刻制企业进行集中统一销毁,对带编码的印章还进行了网上销号;对可留作档案保管的旧章,由我办分类编号装档,作为实物档案移交区档案馆进行统一保存。